最高法院判例:生产经营单位将通勤业务发包后,仍应履行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
【裁判要旨】 生产经营单位将内部员工上下班通勤业务发包后,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或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应当对通勤车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包括对驾驶员的资格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应当将被派遣的驾驶员纳入其单位从业…
【裁判要旨】 生产经营单位将内部员工上下班通勤业务发包后,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或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应当对通勤车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包括对驾驶员的资格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应当将被派遣的驾驶员纳入其单位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