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公通字〔2020〕17号)
关于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公通字〔202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农业农村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农业农…
关于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公通字〔202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农业农村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农业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