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潼南大佛街道建设路“10·2”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 10 月 2 日 14 时 55 分许,重庆市潼南区大佛街道建设路原妇幼保健站外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 3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06.4556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局,潼南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局、区交通局、区总工会,区大佛街道办事处派员参加的重庆潼南大佛街道建设路“10·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组、管理组、技术组,同时邀请潼南区纪委监委、区人民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等,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查清了事故责任单位、人员存在的问题及有关政府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重庆潼南大佛街道建设路“10·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深圳万顺叫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万顺叫车重庆公司),成立时间:2017 年 4 月 7 日,类型: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8MA5UGUDPXF,注册地址:重庆市永川区红河大道 219 号 2 幢 6(219-6-3)第三层,负责人:廖*俊,经营范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公司取得有营业执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2.重庆市潼南区邱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邱唐租赁公司),成立时间:2021 年 1 月 15 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2MA61BPRM9A,注册地址: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民业街 35 号,注册资本:100 万元,法定代表人:邱*立,经营范围:汽车租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公司取得有营业执照。
(二)事故发生人员、车辆及道路情况。
1.驾驶人情况。
李**,男,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潼南区广宇路 419 号 9 幢 2 单元 2-1,身份证号:510227************,持有准驾车型为 C1 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档案编号:5052********,初次领证日期: 2002 年 7 月 29 日,有效期至:2024 年 7 月 29 日,驾驶证状态:正常。事发时驾驶渝 ADH8116(比亚迪牌小型新能源轿车)。
经查:李**于 2002 年 7 月 29 日初次领取驾驶证,准驾车型:A2;2017 年 6 月 19 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注销准驾车型,由 A2 降为 B1B2;2019 年 9 月 27 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有满分学习记录,准驾车型由 B1B2 变动为 C1;2022 年 11 月 2 日,由广西转入重庆,准驾车型为 C1。李**取得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经查询:近三年李**共有 20 次交通违法,均已处理完毕。(2020、2021 年度在江苏无锡、2022 年度以后重庆潼南,主要违法行为:违法停车 11 次、违反禁令标志指示 2 次、不按规定行驶导向车道 2 次、遇行人正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 2 次、违反交通信号灯 1 次、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 20%以上未达到 50%1 次、驾驶小型汽车在限速 60 公里/小时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不到 20%的 1 次;2023 年度 7 月 31 日后共有 3 起交通违法,其中不礼让行人 2 次,违法停车 1 次)。近三年无交通事故记录。
2.死者基本情况。
范**,女,79 岁,身份证号:510227************,户籍地:重庆市潼南区***,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唐**,女,87 岁,身份证号:510227************,户籍地:重庆市潼南区***,经抢救无效于当日 17 时 30 分许死亡。
夏**(与范**为夫妻关系),男,82 岁,身份证号:510227************,户籍地:重庆市潼南区***,经抢救无效于10 月 3 日凌晨 3 时 10 分许死亡。
经查,3 名死者系相约外出散步过程中发生事故。
3.其它人员。
张**,男,户籍地重庆市潼南区***,停放在路边停车位的渝CY0098 小型轿车车主。
4.车辆情况。
(1)渝 ADH8116 小型轿车,车辆品牌型号:比亚迪牌 BYD7008BEVA9,车辆识别代号:LGXCE6CBXM0199470,车辆所有人:重庆市潼南区邱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使用性质:预约出租客运,初次登记日期:2021 年 11 月 01 日,检验有效期止: 2023 年 11 月 29 日,车辆状态:正常。该车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额 200 万元。
近三年,该车共有 7 次交通违法记录(2022 年违法交通信号灯 1 次、驾驶小型汽车在限速 60 公里/小时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不到 20%的 1 次;2023 年违法交通信号灯 1 次、不礼让行人2 次、违法停车 2 次),已处理完毕。
(2)渝 CY0098 小型轿车,车辆品牌型号:北京现代牌 /BH7200DAY,车辆识别代号:LBEYFAKD6CY116412,车辆所有人:张**。事发时,该车停在右侧道路停车位上。
(三)现场道路及环境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东经 105.819713,北纬 30.183587,海拔高度 289.8m,重庆市潼南区建设路原妇幼保健院外公交车站路段。事发时为白天(阴天)。(见图 1)
图1:事故路段图
该路段为城市道路,上坡方向往潼南区大佛中学方向,下坡方向往潼南区老县车队方向,该路段从老县车队方向向大佛中学方向有 440m 路段为上坡路段,平均坡度 4%。道路全宽 14m,双向 4 车道,沥青路面,路面干燥,直道,视线良好。划有道路中心实线和分道线,每条车道宽度为 3.5m。双向右侧车道内施有停车位(停车位占右侧车道 2.5m)。
(四)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现场以建设路车行方向道路边缘线为基准线,以路侧安装的人行护栏上端头为基准点。渝 ADH8116 小型新能源汽车停驶于道路上,其右前轮距基准线 3.10m,右后轮距基准线 2.90m,右前轮距基准点 3.70m;一具遗体仰面平躺于渝 ADH8116 小型新能源汽车右侧,头顶距基准线 2.60m,距渝 ADH8116 小型新能源汽车右前轮 1.8m,左脚距基准线 2.10m。右侧车道内划有相连的 2 个小型车停车位,占用车道宽 2.5m,长 10.6m,第一停车位停放渝 CY0098 小型轿车,第二停车位没有停车;渝 ADH8116 小型新能源汽车发动机舱盖变形,前保险杠变形伴有擦刮印,右侧前照灯破损,右侧翼子板凹陷变形伴有擦刮印,右侧前后车门凹陷变形,挡风玻璃右下角凹陷破裂有丝状裂纹,档位位于 P 档,驻车电子按钮开启,处于驻车制动位。渝 CY0098 小型轿车后保险杠左侧变形,前保险杠左侧有血迹附着。(见图 2)
图2:事故路段图
(五)肇事小型普通客车出行目的及轨迹情况。
2023 年 10 月 2 日 6 时 04 分开始,网约车驾驶员李**通过万顺叫车重庆公司平台接单,在潼南城区从事预约出租服务。当日 14 时 42 分接单,载客从潼南区外滩滨江路出发至宏阳小区,车辆经滨江路、大同街、建设路前往宏阳小区,14 时 53 分许车辆行驶至潼南区建设路原妇幼保健院外上坡过程中,车辆偏离直行车道轨迹碰撞行人发生事故。
(六)检验、鉴定情况。
1.经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渝安心鉴〔2023〕车检鉴字第 1899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渝 ADH8116 小型新能源轿车事故发生前该车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2.经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渝安心鉴〔2023〕车速鉴字第 719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渝 ADH8116 小型新能源轿车事发时行驶速度应为 37km/h。
3.经酒精呼吸测试仪对肇事驾驶员李**进行呼吸测试,其乙醇含量为 0mg/100mL,对其尿液多项毒品联合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测试结果为阴性。
4.经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潼公物鉴(病理)〔2023〕52 号、53 号、54 号鉴定书证实:范**符合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唐**符合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夏**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七)公交车站台及临时停车位设置情况。
经查,2016 年以前,妇幼保健院门口(距现妇幼保健院公交站约 40 余米)存在妇幼保健院原公交站牌。2016 年左右,事故路段妇幼保健院门口设置临时停车位。2019 年 5 月,新建妇幼保健院公交站台,将原公交站牌移动并至现公交站处。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 年 10 月 2 日 14 时 53 分许,李**驾驶渝 ADH8116 小型新能源轿车,沿建设路由县车队往大佛中学方向行驶,行驶至重庆市潼南区建设路原妇幼保健院外时,与前方同方向在道路上行走的行人范**、夏**、唐**以及停放在路边停车位的渝 CY0098 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范**当场死亡,夏**、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10 月 2 日 17 时 30 分许,唐**在潼南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0 月 3 日凌晨 3 时 10 分许夏**在潼南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23 年 10 月 2 日 14 时 56 分许,潼南区公安局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称“在老保健站一辆小车撞到了三个行人伤情严重”。立即转递警情给区交巡警支队,相关部门立即派警处置,同时协调区人民医院等部门同步出警。15 时 0 分许,正兴街派出所到达现场进行现场管控;15 时 9 分许,医疗部门到达现场,经确认 1 人已当场死亡,另外 2 名伤者及时送往区人民医院救治,2 名伤者经抢救无效分别于 10 月 2 日 17 时 30 分、10 月 3 日 3 点 30 分死亡,死者遗体由殡葬馆运往殡葬馆存放;15 时 13 分许,区交巡警支队领导带领事故大队民警相继赶到现场,组织指挥开展现场秩序维护、现场救援、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工作,及时收集、汇总、上报事故相关情况。15 时 50 分许,事故现场勘查处置完毕,事故车辆拖移,现场撤除,恢复交通。
事发后,潼南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成立由区政府领导副区长罗全良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局、梓潼街道办事处、大佛街道办事处等部门为成员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区级各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应急处突组、善后维稳组、善后处理等,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并采取“一对一”方式,接待安抚死伤者家属,做好舆情引导,伤员救治等工作。
目前,3 名死者遗体已由死者家属自行安葬,损害赔偿事宜死者家属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无不稳定因素,社会面总体平稳可控。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范**、唐**、夏**共 3 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6.4556 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依据交巡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李**驾驶(渝 ADH8116)车辆时注意力分散,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偏离正常行驶轨迹,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邱唐租赁公司和万顺叫车重庆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能确保驾驶员李**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三)事故性质。
通过对本次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深圳万顺叫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教育和督促网约车驾驶员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不力。未按照内部规定对网约车驾驶员开展岗前教育培训考核,且未进行理论及路面考试,未确保网约车驾驶员李**掌握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
重庆市潼南区邱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教育和督促驾驶员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不力。未按照规定的学时要求对驾驶员李**开展岗前安全教育,未严格落实公司安全例会制度,未能教育督促驾驶员李**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六、相关单位(部门)履职调查情况
(一)潼南区交通局。
1.开展安全监督检查措施不力。2022 年 10 月和 12 月在对邱唐租赁公司开展监督检查中,未按照要求制定现场检查方案,未检查邱唐租赁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未落实领导带队参加检查的要求。
2.实施执法检查和处理不规范。2023 年 6 月执法机构对邱唐租赁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进行安全管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问题下达整改指令书,但未列明处理的依据,相关人员执法能力欠缺。
(二)潼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开展辖区道路事故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对事故路段违规设置临时停车位影响车辆驾驶的事故隐患未采取相应排查治理措施。
(三)潼南区城市管理局。
1.对事故临时停车位设置失察失管。依据相关规定将临时停车位下放给各街道办事处管理后,未监督依法设置临时停车位的行为,未能掌握事故临时停车位设置的相关情况。
2.未开展事故路段临时停车位评估调整。对于事故临时停车位明显存在违规设置的情况,未能依法及时进行撤除或调整。
(四)潼南区大佛街道办事处(原梓潼街道办事处)。
2015 年至 2017 年间,承担辖区临时停车位管理职责后,对辖区设置临时停车位的情况底数不清,对违规设置的事故临时停车位失察失管。
(五)永川区交通局。
督促事故企业安全问题整改不力。在 2023 年 4 月对万顺叫车重庆公司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的检查过程中,发现万顺叫车重庆公司对驾驶员存在安全教育培训方面的问题,但督促万顺叫车重庆公司问题整改不力。
七、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李**,肇事车辆驾驶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潼南区公安局已于 2023 年 10 月 3 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同年 10 月 16 日潼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李**执行逮捕。
(二)对有关企业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1.深圳万顺叫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作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教育和督促网约车驾驶员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不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 125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廖*俊,深圳万顺叫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总经理,未能严格督促实施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 2.16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重庆市潼南区邱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教育和督促驾驶员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不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120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邱*立,重庆市潼南区邱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能严格督促实施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003226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根据管理权限移交潼南区纪委监委和永川区纪委监委进行追责问责。对有关人员的党政纪处分和有关单位的处理意见由纪委监委提出,涉嫌刑事犯罪人员由纪委监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防范措施及建议
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积极主动作为。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切实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各项工作。当前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复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基础薄弱,交通违法行为普遍存在,安全风险隐患较大,要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认真贯彻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主动抓好抓实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坚决防控较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风险。
加强网约车安全管理,加强监管执法。当前网约车准入门槛低,网约车驾驶人普遍存在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驾驶技能不强等问题。同时因网约车平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网约车安全隐患较大、交通事故特别是较大事故多发频发。市、区(县)两级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属公司、网约车驾驶人的安全管理规定,要督促指导网约车相关企业不断健全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要进一步加大网约车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防范网约车事故的发生。
加大道路隐患整治力度,提高基础水平。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道路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定期组织对辖区事故多发路段的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要全面摸排本辖区道路安全隐患,摸清道路安全隐患底数和道路性质、监管主体,建立隐患基础台账,确定治理方案,落实治理资金,加快道路隐患治理。在对治理后仍存在隐患或事故多发的路段,要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进行安全管控,强化安全信息发布和安全提醒警示,不断夯实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基础,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牢牢守住底线。深圳万顺叫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市潼南区邱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相关企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平台公司要梳理自身管理制度和管理程序上存在的违法违规风险和漏洞,主动整改完善。要严格对网约车驾驶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营造遵守法规、严格自律的良好氛围,引导网约车驾驶员合法合规从事网约车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