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该条所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关于何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8条2款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近期我辩护的失火案,审查批捕阶段,我实地查看案发现场后认为,从火灾蔓延轨迹来看,不可能是我当事人的行为引发火灾,所以提出了不应批捕当事人的辩护意见。
负责批捕的检察机关承办人很肯定地跟我说,在案证据很扎实,并且为审慎起见,她们还召开检察官联席会,才决定批捕了我的当事人。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我仔细阅卷发现,在案证据一点儿都不扎实,多份证据存在明显造假现象,有些造假证据反映的场景甚至违背了自然规律,根本证明不了当事人犯失火罪。所以,我向负责审查起诉的检察机关提交了无罪辩护意见,并同承办人当面做了深入沟通。
审查起诉阶段最后一个工作日,负责审查起诉的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
补侦结束后,我仔细查阅补侦卷,认为在案证据还是证明不了当事人犯失火罪,再次向负责审查起诉的检察机关提交无罪辩护意见。
我认为,对一个人做出批捕决定,说明负责批捕的检察机关认为在案证据达到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8条2款规定的标准;而此后负责审查起诉的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侦,就是认为在案证据未达到前述标准。
也就是说,已批捕案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侦的,实质上就是捕错了。
回想本案批捕后我去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时,负责批捕的承办人对我那叫一个不耐烦,我跟她说什么,她都“对对对你说的都对……”并说,“王律师,你等移送审查起诉你阅卷之后再说话吧,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
我对她说,“X检,我只是怕你们因为受到存在问题的侦查卷宗误导所以错误批捕当事人并导致其被长期错误羁押。”
据说,她也知道了我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情况,不知如今的她,有没有一点点后悔,如果当初多听听这位执着的辩护律师的意见,会不会更好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