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鹤山市人民检察院对鹤山共和“7·4”厂房坍塌事故责任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2022年6月底,鹤山市某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在未取得相应建筑企业资质的情况下,雇请四名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高处作业人员在某光能有限公司厂房棚顶进行施工。同年7月4日,四名高处作业人员在棚顶施工过程中棚顶坍塌,致四名作业人员受伤致残,直接经济损失达超过100万元。经调查,该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未取得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违法承包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对该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通过两法衔接办案机制,发现李某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建议行政单位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办理。同时,派员提前介入公安侦查活动,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搜集并固定证据。该院经审查认为,李某的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于2024年6月19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批准逮捕。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官提醒
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对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对于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同时应督促从业人员学习安全防范措施、安全操作规程、防范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及基金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把牢安全生产防线,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从源头杜绝类似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