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这就是行政处罚中的加处罚款制度。
近日,有地方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问到,某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某企业做出了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后,该企业逾期未缴纳被决定没收的违法所得,在此情形下下,能否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该企业每日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的违法所得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没收违法所得?
针对前述问题,王康律师认为,该应急局不能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做出加处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可以做出加处决定的情形,仅限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的情形,而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是两种不同类型的行政处罚,二者之间不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故当事人到期不缴纳被决定没收的违法所得,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可以做出加处决定的情形。
对行政机关来说,行政法是控权法,法无授权不可为。在现行法律没有明确对当事人到期不缴纳被决定没收的违法所得时行政机关可以做出加处决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若类推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做出加处决定,有滥用职权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