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高法〔2020〕108 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归档后刑事卷宗查阅工作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为推进司法公开、司法便民工作,切实保障律师阅卷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有关部门商议,就我省法院归档后的刑事案件卷宗查阅工作作以下规定:
一、案件当事人持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代理律师持律师抗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当事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档案部门或持有案卷档案的办案部门申请查阅、摘抄、复制已经审理终结案件的案卷材料(包括诉讼卷正卷、公安侦查卷宗、检察卷宗 )。
二、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定密部门许可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三、废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卷宗查阅范围的答复》(浙高法[2012]60号)文件中第三条“公安侦查卷宗、检察卷宗仅对公安、检察部门开放查阅,被告人及其委托律师确需查阅的,应当经上述部门批准同意”的规定。
工作实践中遇到情况问题、请及时层报省高院办公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6日
抄送:省委政法委、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2年8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