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市监稽函〔2022〕36号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油站计量作弊行为违法所得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油站计量作弊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和计算问题的请示》(内市监稽报〔2021〕54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现答复如下。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计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以及《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器具等违法行为设定了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在内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综合考虑《行政处罚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对计量作弊行为的规制以及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实践,我局认为,加油站经营者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实施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作弊行为,其违法所得是实施计量作弊获取的全部收入。在具体计算违法所得时,可扣除依法缴纳的税款,不扣除其他成本支出。
此复。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