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审查调查并留置(6人)
1.阿拉腾巴根,阿拉善盟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曾任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经济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已被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2.张中元,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经济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已被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3.梁玮,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经济统计局党组成员、统计调查中心主任,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已被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4.詹惠敏,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经济统计局能源科科长,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已被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5.吴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察执法一处副处长,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已被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6.井甜,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察执法一处二级主任科员,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已被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二、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及其他方式追责问责(36人)
(一)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8人)
1.王金豹,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书记、厅长,曾任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徐义,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张占军,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曾任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煤炭行业管理处处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4.戚在成,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安全总监、一级调研员,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5.曹广地,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安全生产监管二处处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6.王俊峰,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原党委书记、厅长,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21年12月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曾任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局长,鉴于其已被“双开”,不再给予处分。
7.武召维,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运行协调处一级调研员,曾任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煤炭行业管理处副调研员,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8.刘仁才,内蒙古自治区原煤炭工业局调研员,已退休,曾任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煤炭行业管理处副处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3人)
1.赵大勇,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总督察,曾任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进行书面诫勉。
2.王博峰,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总工程师,曾任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矿业权管理处处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3.石雪娜,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处长,曾任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矿业权管理处副处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三)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4人)
1.梁洪利,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翁占臣,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二级巡视员,曾任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二处处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3.朱凌晨,原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执法监督处调研员,已退休,曾任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二处副处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李振波,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察执法一处处长,给予政务降级处分。
(四)阿拉善盟行署(2人)
1.李中增,阿拉善盟盟委副书记,行署党组书记、盟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2.孔德贵,阿拉善盟行署党组成员、副盟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调研员。
(五)阿拉善盟能源局(4人)
1.王宏伟,阿拉善盟能源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主任科员。
2.王军,阿拉善盟能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主任科员。
3.赵毅,阿拉善盟能源局煤炭科科长、四级调研员,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4.骆杰,阿拉善盟能源局安全生产监督科科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六)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3人)
1.姚玉山,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阿拉善盟自然资源总督察,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姚远,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赵炳初,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与行政审批科原科长,已退休,给予批评教育。
(七)阿拉善盟应急管理局(2人)
1.王兵,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曾任阿拉善盟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李天龙,阿拉善盟行署办公室党组成员、副秘书长,曾任阿拉善盟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八)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4人)
1.田学文,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主任科员。
2.陈占云,额济纳旗旗委一级调研员,曾任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主任科员。
3.额尔登,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主任科员。
4.王维乐,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并免去现职。
(九)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自然资源局(3人)
1.王义宏,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宝勒德,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马述杰,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自然资源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修复股股长(聘用制人员),给予批评教育。
(十)阿拉善盟公安局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公安分局(3人)
1.张立刚,阿拉善盟公安局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公安分局党委副书记、政委,进行书面诫勉。
2.李铁利,阿拉善盟公安局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3.张志文,阿拉善盟公安局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公安分局嘉尔嘎勒赛汉派出所所长,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三、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19人)
(一)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18人)
1.韩建华,内蒙古新井煤业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宁夏固本建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2.路伏国,内蒙古新井煤业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3.李昭海,内蒙古新井煤业有限公司管理层人员,系矿区顾问、原矿长。
4.王学云,内蒙古新井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5.丁瑞,内蒙古新井煤业有限公司股东。
6.路伏强,内蒙古新井煤业有限公司原总经理。
7.陈逢干,内蒙古新井煤业有限公司股东。
8.李伟,内蒙古新井煤业有限公司矿长。
9.马占伏,内蒙古新井煤业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10.刘斌,内蒙古新井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副矿长。
11.杨富强,内蒙古新井煤业有限公司生产副矿长。
12.姜文科,内蒙古新井煤业有限公司安环部部长。
13.马兴洪,内蒙古宏鑫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14.李永春,内蒙古宏鑫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15.马兴仁,内蒙古宏鑫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16.李凤军,内蒙古宏鑫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矿长。
17.刘锦彦,宁夏西部正信监理工程有限公司委派至内蒙古新井煤业有限公司监理员。
18.李广真,山东天柱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负责人。
(二)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1人)
于宗孝,内蒙古煤炭科学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