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安监〔2012〕231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我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应按照《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实施。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范围
1.在本省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均应取得经营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除外。
2.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也应当取得经营许可证:
(1)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混配),然后销售的;
(2)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
(3)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对外经营的汽油加油站(点)。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1)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2)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企业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3)企业自有且仅供内部使用、不对外经营的加油站(点)(包括橇装式加油装置)。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管辖
4.省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5.设区的市级安监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以下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
(1)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2)经营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3)经营汽油加油(含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站的;
(4)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且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5)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混配),然后销售的;
(6)辖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及其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省属(省国资委管理)企业及其所属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设区的市属企业。
6.县(市、区)安监局(以下简称县级安监局)负责除市级安监局负责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
三、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变更
7.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条件,并依法登记为企业。
8.经营企业按本《通知》第5条、第6条规定的管辖分工,分别向企业所在地市安监局或县级安监局提出经营许可证申请,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以及《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除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跨地区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向经营地点所在地的市安监局提出经营许可证申请。
9.经营企业租赁仓库、储罐、货场等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取得经营许可证或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企业租赁。申请经营许可证时,应同时提交出租方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复印件。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混配),然后销售的,申请经营许可证时,应同时提交安全评价报告。
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但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向当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安全评价报告纳入经营许可证审核现场核查的内容。
从事仓储经营的企业,仓储设施应当满足所储存品种的储存条件。仓储设施整体出租的,应与出租方订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仓储设施同时分租给不同企业的,由该仓储经营企业实行统一安全管理,并出具整体安全评价报告。
没有也不租赁仓库、储罐、货场等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仅单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需提交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承诺文件。
10.市级、县级安监局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依照规定程序和条件,组织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如有需要,可邀请安全生产专家参加。现场核查意见,应当作为核发经营许可证审核的依据之一。
对经营并储存危险化学品但储存数量未构成重大危险源企业的现场核查,应严格审查其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现场调阅企业的安全评价报告和有关证明文件,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现场核查表》(另发)。涉及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11.本通知实施前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按《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办理延期手续,其中,非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先依法登记为企业,再按规定提出延期申请。
12.本通知实施前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十六条的规定,需要办理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应当按《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按《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需要重新办理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按《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重新办理经营许可证。其中,非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先依法登记为企业,再按规定提出经营许可证申请。
四、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13.各市安监局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经营许可证管理的实施细则,并监督指导所属县(市、区)安监局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工作制度,保证本地区经营许可证审核、颁发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序衔接。请各地将本地区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报省安监局。
14.各级安监局要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并向同级公安机关、环境保护部门通报。
15.“江苏省危险化学业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即将上网运行(操作办法和开通时间另行通知),各级安监部门在办理经营许可证时,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业登录该系统进行经营许可证申报,并在该系统完成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发证等程序。通过该系统的运行,逐步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基础档案库,并及时向上一级安监局通报本地区经营许可证颁证情况。
16.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企业的非法违法经营行为。其中,依法应当吊销经营许可证和涉及《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17.本通知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新版本经营许可证前,经营许可证及其载明内容,暂时按照原规定执行,其中专门从事仓储经营的,经营许可证副本注明“仓储经营”。
附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doc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