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气体充装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危化函〔2007〕297号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气体充装站行政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黑安监发〔2007〕15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气体充装站从业性质紧急请示的复函》(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300号),是针对重庆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应重庆市商业委员会的请示而提出的意见,仅适用于重庆市。
二、据了解在危险化学品加工(包装充装)业的产业划分上,各地的认识并不一致。因此,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进一步研究后,再对危险化学品加工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别进行调整。
三、请你局暂时不要将这类加工企业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范畴,但可以先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