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25日下午3点,王康律师代理客户HL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合作伙伴应诉的巨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开庭。
图为王康律师开庭前在金安区人民法院门前所拍
本案源于一场火灾事故。
2021年8月,HL公司和FER公司订立一份《合作协议》,约定FER公司以其一间厂房和响应的设备、设施与HL公司合作经营,HL公司负责合作项目的资金、技术等。协议生效后,双方按照协议约定以FER公司名义开设了共管银行账户,HL公司投入相关资金和技术开始生产。
2021年11月,双方合作项目发生火灾,合作项目所用车间、设备等被烧毁。事后,当地消防部门经调查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仅为50余万元,但FER公司单方委托的评估机构却出具了虚假的评估报告,称火灾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为600余万元。
HL公司受FER公司单方委托评估机构出具的虚假评估报告误导,加之本着积极处理火灾善后事宜的心态,陆续向FER公司支付了600余万元,但FER公司仍不满足,遂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双方之间的《合作协议》是租赁协议,要求HL公司赔偿其预期租金收益损失1100余万元、剩余火灾事故损失33万余元、其向案外人因解除租赁合同而支付的50万元赔偿款等合计近1200万元,并要求HL公司法定代表人W总及其合作伙伴Z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接受委托后,王康律师立即对FER公司起诉材料进行研判,并亲自赶赴位于江苏省昆山市的HL公司,与W总、Z总等就应诉策略进行当面沟通。
经仔细分析,王康律师认为双方之间订立的《合作协议》本质上是一份合伙合同,而本案火灾事故是发生在双方合伙项目之中,故HL公司没有FER公司诉称的侵权行为,HL公司、W总、Z总并非本案适格的被告,均不需向HL公司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FER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均不应得到支持。
庭审现场,王康律师代理HL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合作伙伴三方充分发表了答辩意见,并就FER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逐一质证,并展开了激烈而有针对性的辩论,充分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下一步,期待金安区人民法院能准确认定本案事实,依法公正作出裁判,驳回FER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