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6月15)日,牟林翰虐待案(又称北大包丽案)一审宣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判处牟林翰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该案宣判后,王康律师在小红书发了题为《北大包丽案:扩大解释还是类推解释?》的笔记,众多网友参与讨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罪是指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该案中,最为关键问题是,牟林翰与包丽是否属于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带着这一问题,王康律师研究了相关司法政策性文件和学者著作,以期解开心中的疑惑。
1️⃣在司法政策性文件方面
2015年3月2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从该意见第一句话“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家庭暴力犯罪……”来看,意见将「具有同居关系的共同生活成员」与「家庭成员」相提并论,即将「家庭成员」解释为包含「具有同居关系的共同生活成员」。
2️⃣在学者著作方面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老师在其第六版《刑法学》(圈内称「太黄太厚」,见图1)下册1190页(见图2)称,“未登记结婚但在同一住宅共同生活的,即使没有达到事实婚姻的程度,也应认定为家庭成员。”、

图1 《刑法学》第六版,张明楷著

图2 《刑法学》第六版下册1190页
可见,实务界和理论界均持「具有同居关系的共同生活成员」属于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的观点。
因此,王康律师认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结合案件事实,认定牟林翰和包丽属于家庭成员,以虐待罪判处牟林翰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无不妥。该案的宣判,将对今后类案司法产生积极影响。
最后,王康律师希望这样的悲剧不再发生,也提醒网友在工作、交友、恋爱、婚姻中注意防范风险,不管遇到什么,请坚强,这世界还有很多人、很多事值得我们好好活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