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涉极目新闻记者治安案件调查处置情况的通报》(下称《通报》),对极目新闻记者在毕节市织金县采访期间被打一事进行回应。
《通报》显示,极目新闻记者李某某面部等多处软组织挫伤,经第三方鉴定,李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决定对熊某(织金县公安局马场派出所副所长)、陶某(马场派出所警务辅助人员)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对李某(马场派出所警务辅助人员)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处罚。
熊某作为织金县公安局马场派出所副所长,带领两名辅警跟踪、殴打到当地采访的媒体记者,可以说严重损害了人民警察和毕节市的形象。
针对当地公安机关对织金县公安局马场派出所副所长熊某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很多网友在问,对这位熊副所长的处罚是不是太轻了?王康律师对此加以分析。
众所周知,故意伤害他人的,需要达到轻伤以上才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在经鉴定李某某伤情为轻微伤的情况下,当地公安机关不能对织金县公安局马场派出所副所长熊某及两名辅警陶某、李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立案侦查。
在故意伤害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熊某、陶某和李某进行治安处罚。结合《通报》内容来看,熊某、陶某和李某三人存在结伙殴打、伤害极目新闻记者李某某以及故意损毁记者李某某财物两个违法行为。
针对熊某、陶某和李某三人结伙殴打、伤害极目新闻记者李某某的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对三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针对熊某、陶某和李某三人故意损毁记者李某某财物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可以认为是情节较重的情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应对三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对三人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因熊某、陶某和李某三人存在两种违法行为,对其三人进行处罚还应考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之规定,正因如此,当地公安机关才做出了对织金县公安局马场派出所副所长熊某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的决定。
结合上述分析,感觉当地公安机关对熊某的行政处罚似乎是比较合适的,那网友们为何会质疑对熊副所长的处罚是不是太轻了呢?王康律师认为,这种质疑并不难理解,因为如果同样的行为是由三名普通老百姓所实施,那三名老百姓可能已经被以涉嫌寻衅滋事为由刑事拘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