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浙江省海宁市委宣传部微信公众号“海宁发布”通报:6月1日0时01分接到群众报警,海宁市黄湾镇闸口村一临时工棚发生一起爆燃事故。事故发生后,公安、应急管理、消防、120急救等部门迅速前往事发地进行处置救援。明火已于1时07分扑灭,造成5人死亡。目前,调查及善后工作正在进行中。
针对该起事故中的几个法律问题,王康律师做如下分析解读,供广大网友客观理性地了解该起事故参考。
1、该起事故属于什么等级的事故?
该起事故造成5人死亡,但目前官方的通报未提及有无人员重伤和直接经济损失多少,在仅考虑死亡人数这一指标的情况下,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该起事故应属较大事故。
2、该起事故应由哪级人民政府调查?
如前所述,在仅考虑死亡人数这一指标的情况下,该起事故应属较大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则上应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即嘉兴市人民政府)负责该起事故的调查工作。
王康律师注意到,事发地海宁市系浙江省辖县级市,由嘉兴市代管,而该起事故发生在2023年6月1日(2023年安全生产月首日)凌晨,可以说影响较为恶劣。结合前述情况,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不排除由浙江省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提级调查的可能。
3、事故发生单位可能面临何种处罚?
如果最终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起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则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可能面临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