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调解申请司法确认和出具调解书案件不纳入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通知
法明传〔2021〕661号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推动诉前多元调解工作,我院经研究决定,将人民法院诉前调解成功后申请司法确认和出具调解书案件作为诉前调解衍生案件管理,不再纳入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现将相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统计方式
今年,对诉前调解成功后出具司法确认和调解书的案件采用打标签方式进行识别,相关数据作为诉前调解衍生案件数量,不再纳入民事案件司法统计。考虑到全国法院办案系统改造需要一定时间,今年诉前调解成功后申请司法确认和出具调解书案件仍沿用“民特”字案号和“民初”字案号,两类案件通过在办案系统中填写相关信息项后进行识别和统计。
2022年1月1日起,诉前调解成功后申请司法确认案件编立“诉前调确”案号,不再使用“民特”字案号;诉前调解成功出具调解书案件编立“诉前调书”案号,不再使用“民初”字案号。“诉前调确”“诉前调书”案件不再纳入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司法统计范围。
二、工作要求
一要尽快改造办案系统
1.在立案系统增加“是否涉及诉前调解”“诉前调解案号”必填信息。系统改造后,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应当填写上述信息项,有条件的法院应当与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做到自动关联,精准识别和统计诉前调解成功后申请司法确认和出具调解书案件情况。系统改造后的数据,应当及时汇聚至最高人民法院大数据平台。该项系统改造工作在2021年10月底完成。
2.在立案系统增加“诉前调确”“诉前调书”案号功能,并确保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改造完成,自2022年1月1日起开始启用“诉前调确”案号、“诉前调书”案号。
(具体技术改造标准,请在收到本通知后通过信息中心COCALL 技术群或者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一一平台管理一一用户支持一一文件通知一一标准及时查收)
二要加强组织领导。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组织辖区三级法院按照要求改造办案系统,加强对下指导督导,确保 10 月底前和12月底前分步骤完成系统改造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系统改造任务,影响全国法院整体工作进程的,最高人民法院将严肃通报批评。
三要统一发布口径。从今年开始,民事案件司法统计发布数据不包括诉前调解成功后申请出具司法确认和调解书案件数量。上述案件量作为诉前调解衍生案件进行单独说明。
四要改革考核制度。将诉前调解工作量,包括出具司法确认和调解书案件数量计入法官或者司法辅助人员工作量。同时,加强对诉前调解分流率等考核比重,形成符合“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政策导向的考核机制,充分调动负责诉调对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将系统改造完成情况、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特此通知。
联系人: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汪松 010-67550064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马剑 010-67557249
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 张雅雯 010-67558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