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辽1223刑初130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康某某,男,1963年2月8日出生于辽宁省西丰县,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原系西丰县XXXX局副局长,捕前住西丰县XX街XX-X号楼X单元XXX室,因本案于2019年4月24日至7月23日为西丰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原市看守所。
辩护人于显利,辽宁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检察院以辽铁西检公诉刑诉(2019)113号指控被告人康某某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翁英健、于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某某及其辩护人于显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07年5月至2012年6月13日期间,被告人康某某利用担任西丰县煤炭管理办公室主任的便利,先后18次挪用西丰县煤炭管理办公室管理的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进行营利活动及个人使用,累计人民币785,804.93元,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2、2018年3月,被告人康某某在返还西丰县新开煤矿投资人周某某20万元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时,以替煤矿交纳10万元煤矿保险为借口,称只能返还10万元。周某某及妻子余某某同意后在康某某所写的20万元收据上签字。之后康某某退还给周某某10万元人民币现金,周某某向康某某交还了交纳20万元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收据。据此被告人康某某非法占有此10万元公共财物,案发后该10万元被监察机关追缴。
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康某某被铁岭市公安局民警从沈阳市铁西区一锦江之星宾馆带走,并于2019年4月24日被采取留置措施。
案发后,被告人康某某及其家属主动向西丰县应急管理局返还60万元煤炭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康某某职务证明,西丰县煤炭管理办公室存款分户账单,辽宁煤炭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西丰县煤炭管理办公室开具的收据等;证人王某某、李某某、周某某2、周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辽宁陆丰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报告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康某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贪污罪,数额较大,积极退赃,应当数罪并罚。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一款(一)项、第三百八十三条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康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2、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3、积极退还赃款,主动缴纳罚金,挽回经济损失;4、无前科劣迹,平时表现较好,系初犯。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1、挪用公款事实:
西丰县煤炭管理办公室于2006年末在西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商分社开设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对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2007年5月至2012年6月13日期间,被告人康某某利用担任西丰县煤炭管理办公室主任的便利,先后18次挪用西丰县煤炭管理办公室管理的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773,000.00元及存款利息12,804.93元,共计人民币785,804.93元,用于营利性活动或个人使用。上述款项康某某部分归还,案发后,被告人康某某及其家属主动向西丰县应急管理局退还余款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600,000.00元、向本院退缴存款利息12,804.93元。
2、贪污事实
2018年3月,被告人康某某在向西丰县新开煤矿投资人周某某退还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过程中,以替煤矿交纳煤矿保险为借口,让周某某及妻子余某某在其所写的20万元收据上签字,后退还给周某某10万元。将西丰县煤炭管理办公室管理的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人民币10万元占为己有。案发后,赃款已被监察机关追缴。
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康某某被铁岭市公安局民警从沈阳市铁西区一锦江之星宾馆带走,并于2019年4月24日被采取留置措施。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挪用公款事实的证据如下:
西丰县应急管理局关于西丰县煤炭管理办公室于2007年并入西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4月23日撤销。2019年1月,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入西丰县应急管理局的说明;辽宁煤炭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煤炭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关于成立西丰县煤炭管理办公室的批复;关于原县煤炭办职责的说明;西丰县煤炭管理办公室存款分户账单;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传票封面、科目日结单、支票;煤炭办账户2006年12月25日至2012年6月13日交易明细;辛某某借记卡账户主档查询单、辛某某个人客户关联合约信息、辛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已销户活期账户明细清单;2010年5月28日五道沟煤矿张某收到西丰县煤炭办20万退款后收据;2007年5月16日,五道沟煤矿张某收到西丰县煤炭办10万退款后收据;罚没款收据两张;康某某家属于2019年7月22日返还给西丰县应急管理局60万元风险抵押金的收条;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及情况说明;证人王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关于向西丰县煤炭管理办公室交纳风险抵押金时间、经过以及风险抵押金返还情况的证言;证人周某某2、王某1、王某2等人关于康某某曾借钱给周某某2、王某1等人使用的证言;证人辛某某、解某某关于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康某某负责,辛某某的农行卡在康凤启手中使用的情况的证言;被告人康某某关于担任西丰县煤炭管理办公室主任期间挪用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时间、数额、用途以及返还情况的供述;辽宁陆丰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审计报告书,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的说明;被告人康某某户口证明;职务证明等。
(二)、贪污事实的证据:
证人周某某、余某某关于康某某在退煤矿风险抵押金过程中,让二人在其所写的20万元收据上签字,后退还给周某某10万元的相关情况的证言;周某某、余某某所签字的退还新开煤矿20万元风险抵押金的收条;被告人康某某关于担任西丰县煤炭管理办公室主任期间,以替周某某煤矿交纳煤矿保险为借口,以让周某某及妻子余某某在其所写的20万元收据上签字退还给周某某10万元人民币的方式,将西丰县煤炭管理办公室管理的10万元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占为己有的供述等。上述证据,证与证,证与供相互印证,形成证明体系,均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及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康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在贪污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康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坦白、全部返赃等情节,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康某某挪用公款罪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2、全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康某某贪污罪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2、全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未造成经济损失,又能主动全额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一款(一)项、第三百八十三条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康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2021年4月23日止)。
二、被告人康某某退缴的存款利息人民币12,804.9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康某某贪污罪赃款人民币10万元已由监察机关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梁晓莉
人民陪审员 龚秀峰
人民陪审员 张莹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杨超
书记员王梓丞
背景资料
据铁岭市纪委监委2019年5月9日消息:铁岭市西丰县应急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康凤启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康凤启简历
康凤启,男,汉族,1963年2月出生,1981年4月参加工作,1988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专文化。
1981.04—1982.08 西丰县农机一厂工人
1982.08—1985.08 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习
1985.08—1987.12 西丰县农机一厂技术员、车间主任
1987.12—1990.12 西丰县农机局技术员统计
1990.12—1996.01 西丰县农机一厂副厂长
1996.01—1997.03 西丰县经贸委办公室主任
1997.03—1999.06 西丰县水泥厂厂长、党委书记
1999.06—2000.08 西丰县供热公司经理、支部书记
2000.08—2006.08 西丰县供热公司经理(副科级)
2006.08—2012.02 西丰县煤炭管理办公室主任
2012.02—2018.02 西丰县安监局党组成员、煤炭管理办公室主任
2018.02—2019.02 西丰县安监局副局长
2019.02— 西丰县应急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