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应急管理厅 贵州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事故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应急局、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生产经营性道路运输事故(以下简称道路运输事故)统计工作,切实解决近年来我省部分地区道路运输事故统计信息不畅通、口径不一致、标准不统一、填报不及时等突出问题,根据中办、国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公安部 农业部 质检总局 民航局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6〕70号)、《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安监总厅统计〔2016〕80号)、《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等文件规定,现将道路运输事故统计工作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严格落实道路运输事故统计工作责任。各级应急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责任部门,负责道路运输事故归口统计工作,由县级应急部门实行联网直报。公安交管部门积极配合应急部门做好道路运输事故统计工作,县级公安交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应急部门通报涉及十二类道路运输车辆(即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网络约车、旅游客运、租赁、教练、货运、危化品运输、工程救险、校车,包括企业通勤车在内的其他营运性车辆或其他生产经营性车辆,以下简称“十二类”道路运输车辆)事故信息情况。属高速公路公安交管部门管辖的,由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通报。各级应急部门要主动与同级公安交管部门(市级应急部门统一对接辖区高速公路交管部门)建立事故信息共享机制,由部门分管负责人牵头,定期召开会商会议,推动部门间的沟通与交流,掌握和通报事故统计方面信息,分析研判道路运输安全形势,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同时,应急与公安交管部门要建立联络制度,明确联络员,负责事故信息日常通报和接收。
二、严格落实道路运输事故统计工作要求。严格落实道路运输事故统计时限要求。公安交管部门在确认涉及“十二类”道路运输车辆事故后,立即电话通报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并于现场勘查完成后12小时内将事故详细信息书面通报至相应应急部门。应急部门接到事故通报后,严格按照“24小时入库、7天内上报”时限要求统计上报,确保道路运输事故直报率。严格落实道路运输事故统计范围要求。要严格把握《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明确的基本统计原则,特别是要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活动中发生的事故纳入统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不论生产经营单位是否负有责任,均纳入统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纳入统计”的原则严格贯彻落实到道路运输事故统计过程中。要切实做好受伤事故统计,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人员统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18〕9号)要求,对受伤人员经医院诊断需歇工超过3个工作日以上的,依法依规纳入事故统计。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事故统计信息填报。事故初报要注重及时性,着重填报事故时间、地点、伤亡情况、车辆基本信息、伤亡人员基本信息等内容。续报要注重准确性和完整性,进一步核实初报内容,补充完善违法行为、事故原因、事故概况等相关信息。公安交管部门在通报事故情况时,要将事故统计关键信息一并通报。
三、严格组织道路运输事故统计核查。用好核查抓手,层层传导压力、层层落实责任,切实把道路运输事故统计工作做扎实、做到位。各市(州)应急局每月会同同级公安交管部门对道路运输事故统计情况进行核对,每季度对下级道路运输事故统计工作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统计人员力量是否保证、工作机制是否畅通、制度落实是否严格、业务培训是否到位等有关情况。日常工作和核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视情及时进行通报。
各级应急和公安交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道路运输事故统计工作,切实加强协同配合和信息沟通,严格落实各项工作要求,确保全省道路运输事故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填报。
贵州省应急管理厅
贵州省公安厅
202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