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规定了危险作业罪。检察机关依法适用,2021年3月至2022年12月共受理审查起诉危险作业罪3011件4521人,占受理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总量的35.7%,有力保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案件分布地区差异较大。河南、广西、安徽、浙江等9省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的涉嫌危险作业罪人数占全国总量的78.5%,部分省份受理审查起诉人数为个位数。
二、案发情形、领域相对集中。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规定了危险作业罪的三种情形,各地所办理的案件主要涉及第三种情形,即“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且集中在成品油非法储存、买卖领域,有少部分涉及烟花爆竹储存、经营和矿山开采等领域。比如,无证个人利用面包车非法流动售卖散装汽油、柴油;利用乡下废弃房屋、荒地、破旧门面房,以经营其他种类生意为幌子,实际暗地贩卖散装成品油等。
三、不捕率、认罪认罚率普遍较高。危险作业罪属危险犯,社会危害性、刑罚处罚均较轻,办案机关多对涉案人员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多数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2022年办理的危险作业罪案件中,不捕率77.4%,高于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整体不捕率约6.5个百分点;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率为97.4%,高于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整体认罪认罚率约4.1个百分点。
办案中发现,惩治危险作业罪还有一些问题。比如,溯源打击不足,这在非法买卖成品油领域较为突出。一方面,该领域危险作业方式隐蔽性、流动性强,证据收集、固定较为困难,往往难以查清涉案危险物品的来源和去向,溯源打击有难度。另一方面,非法买卖成品油涉及多个环节、多个监管部门,各部门间尚未有效形成打击合力。又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够紧密有效,需加强全链条协作。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推动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监管。检察机关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依法能动履职,推动提升安全生产治理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一是进一步强化诉源治理。持续推进最高检第八号检察建议落实,加强各部门沟通协作、信息共享,及时发现、打击、惩治各类危险作业活动,努力保障生产安全。二是进一步准确把握司法适用标准。2021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十部门《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2022年“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进一步明确了危险作业罪的具体情形、犯罪主体、客观行为等认定问题。检察机关将进一步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在司法办案中准确理解并适用。三是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完善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线索移送机制,充分发挥好立案监督、提前介入、批捕起诉等职能,更加有效打击危险作业犯罪,推动相关部门排查整改安全生产隐患,助力提升公共安全治理水平。(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