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多地应急局对部分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下称安全员)进行罚款的事件刺痛了不少安全员的神经,安全员们纷纷感慨安全管理这碗饭是越来越难吃了。
事实上,安全员原本就不太理想的从业环境进一步恶化是从2021年9月1日开始的,那天,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正式施行。
2021年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而2021年修改前的《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在2021年9月1日前,安全员主要是承担“事后责任”,即若因自己未履行法定职责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可能被暂停或撤销资格或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而2021年9月1日后,除了“事后责任”,安全员还承担“事前责任”,即若自己被监管部门查到未履行法定职责,就算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只要监管部门严格执法,也会被罚款。
为研究安全员被罚款的情况,王康律师通过某平台(为免广告嫌疑,不说具体名称)对2022年全国各地监管部门以现行《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为依据进行处罚的情况作了检索。

如上图所示,2022年,全国共有328人(自然人)被有关监管部门罚款,处罚的理由均是被处罚者未履行现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或因此引发事故),处罚的依据均是现行《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王康律师进一步梳理发现,上述328人并非全部都是安全员,有些是项目负责人、车间主任、部门主管、现场负责人等,但其中的确包含不少安全员,随便摘几条大家看看。





可以预见,随着时间的推移,会有越来越多的安全员被监管部门以其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罚款。
当然,由于全国各地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高低不一,并非所有监管部门对安全员进行罚款都是经得起推敲的。被处罚的安全员朋友,可以依法通过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权。
针对安全员如何避免被监管部门以现行《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为依据进行处罚的问题,王康律师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择机同朋友们分享,敬请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