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梅观高速北行下观光路匝道“6·15”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
2022年6月15日5时许,龙华区观澜街道G94梅观高速匝道往观光路东西分叉口处,一辆轻型厢式货车与路中护栏及指示牌柱发生碰撞,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6万元。
2022年7月24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华大队将该起事故移交给区安委办。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深圳市龙华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范(2022年修订版)》(深龙华安办〔2022〕32号)和《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的规定,龙华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安委办牵头,从区应急管理局、群团工作部(工会)、市交通运输局龙华管理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华大队、观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监委、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组对本起事故调查完毕,现将事故调查报告公示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深圳市骏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达物流”)。法定代表人:彭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7657234L,认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1年06月29日,住所: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茜坑社区观澜大道114号平房一101。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交运管许可深字440300175024号;证件有效期至:2024年7月23日;经营范围:经济信息咨询、物流信息咨询;国内货运代理;供应链管理;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
(二)涉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骏达物流实际控制人、总经理:彭某;下设总经理助理岗位:由黎某刚担任,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由丁某负责,车队长由邱某担任,同时兼任安全管理员协助丁某工作,GPS监控人员2人,在册员工人数共167人,公司主要负责人彭某未参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考核并取证。
事故发生时,骏达物流安全管理人员丁某、邱某,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全部在深圳市韵达速递有限公司,两人同时对韵达速递、骏达物流、鹏兴运达物流三家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公司建立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未按“驾驶员聘用与解聘操作规程、车辆各级维护操作规程、车辆组织调度操作规程”等制度落实管理,未按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对异常情况及时填写值班记录、及时进行处理,未按相关要求对涉事车辆驾驶员米某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主要负责人未定期带队检查公司安全生产情况,车辆日常维护未按公司规章制度执行。
(三)公司相关车辆使用情况
骏达物流现有运输车辆86台,全部属于挂靠车辆,骏达物流与车主以签订挂靠协议的方式登记在公司,挂靠服务费每年500元,车辆保险费、年审、年检、由骏达物流有限公司统一安排,费用由车主承担,日常运营业务由公司指派,车辆维修保养由车主负责。2022年度截至7月底,该公司挂靠车辆累计违章达45次。
2022年4月29日,蒋某其与骏达物流签订车辆挂靠服务协议,将事故车辆粤B5M06R轻型厢式货车挂靠于该公司,车辆驾驶员米某男由蒋某其聘请,工资由蒋某其发放。
(四)事故车辆概况
1.粤B5M06R轻型厢式货车。品牌型号:江淮牌HFC5045XXYP92K1C,车架号:LJ11KBBC7G1027245,发动机号码:G4038167,注册日期:2016年11月01日,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单号:2136803202021002208;商业险保险单号:2136803562021002313;车辆年检有效期至2022年11月,最近一次维保日期是:2022年5月31日,近三年未见刹车系统保养记录,未见2020年度保养记录;车辆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骏达物流,在事故中造成严重损毁。
经鉴定,车辆制动系(动态及静态鉴定)不符合《汽车制动系修理竣工技术规范》(GB/T18274-2017)中的相关规定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中的相关规定(粤南【2022】车鉴字第925号)。发生事故时最大车速约为48Km/小时-55Km/小时。
(五)事故相关人员
1.米某男,男,23岁,身份证号:431223XXXXXXXXXXXX,湖南省辰溪县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经检验,米某男心血中未检出乙醇成分,尸血中未检出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成分。
事故发生后,对其使用的手机数据进行提取,共筛选出2022年6月15日4时50分至2022年6月15日5时10分时间段内的数据63条,其中微信聊天记录共13条(粤安计司鉴2022计865)。
2.彭某,男,45岁,身份证号:360502XXXXXXXXXXXX,深圳市福田区人,骏达物流主要负责人,未考取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3.黎某刚,男,43岁,身份证号:362203XXXXXXXXXXXX,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骏达物流总经理助理。
4.丁某,男,43岁,身份证号:421121XXXXXXXXXXXX,湖北省团风县人,骏达物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已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421121XXXXXXXXXXXX,有效期限:2020年10月30日-2023年10月30日。
5.邱某,男,37岁,身份证号:622825XXXXXXXXXXXX,甘肃省正宁县人,骏达物流车辆调度经理兼安全生产管理员,已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622825XXXXXXXXXXXX,有效期限:2020年10月30日-2023年10月30日。
6.吴某运,男,30岁,身份证号:441781XXXXXXXXXXXX,广东省阳春市人,骏达物流车辆调度员。
7.粟某高,男,44岁,身份证号:452329XXXXXXXXXXXX,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深圳市若水速递有限公司西丽分拨点承包人。
8.蒋某其,男,46岁,身份证号:452329XXXXXXXXXXXX,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粤B5M06R轻型厢式货车车主。
(六)事发现场道路情况
交通事故现场位于龙华区观澜街道G94梅观高速出口匝道往观光路东西方向三枝分叉口处,道路为单向两车道,路宽为8.9米,道路为沥青路面,路面完好、晴天、干燥,事故发生时为白天,交通控制方式为标志标线,道路为高速道路匝道。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2年6月15日05时00分许,米某男驾驶粤B5M06R轻型厢式货车在龙华区观澜街道G94梅观高速匝道北行至观光路东西分叉口时,车头与路中央护栏及指示牌柱发生碰撞,造成米某男当场死亡,车辆受损。
(二)事故的应急救援及应急处置的评估意见
6月15日5时05分市交警支队指挥中心值班人员接到路人报警后,对警情进行了逐级反馈。5时29分许,龙华交警大队相关民警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处置。5时31分左右,119、120救援人员到达事故现场。5时42分,司机米某男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工作人员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及时,交警部门在事故救援过程中正常履职,应急救援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粤B5M06R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米某男驾驶车辆时注意力不集中,驾驶车辆超速行驶。
(二)间接原因
1.粤B5M06R轻型厢式货车制动系统存在缺陷。
2.骏达物流对事故车辆监督管理不到位,未对事故司机教进行岗前教育培训,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法定职责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为,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本起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如下:
(一)事故责任单位
1.骏达物流的主要负责人不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管理能力;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运输车辆带病运行;未按规定对车辆驾驶员开展教育培训。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深圳市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
建议由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事故责任人员
1.米某男,出车前未对车辆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不按操作规程驾驶车辆,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2.彭某,骏达物流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未定期参与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公司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五)项的相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
建议由龙华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丁某,作为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监管不力,未如实记录安全管理台账资料,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司机违章驾驶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六)项的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管理责任。其接受调查期间,提供虚假材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其行为构成伪造证据,于2022年8月4日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一日的行政处罚。建议由龙华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邱某,公司车队负责人对车辆及司机失察、失管,对运输车辆带病运行,司机违规操作,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龙华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
政府相关部门对事故的发生是否负有监管责任,由纪委监委独立开展调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提升货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骏达物流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认真梳理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公司各级责任人员、各级岗位职责,层层压实并认真履职,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分级管控,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及时纠正、处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二)强化重点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物流企业的安全执法检查,加强对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企业安全培训教育落实情况、车辆维护保养及动态监控情况的监察力度,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格处理。要深入研究行业普遍存在的车辆挂靠现象,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措施,督促企业依法准确落实生产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三)加强交通安全文化建设与宣传。交通运输部门、交警部门要大力开展全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创新应用情景体验、媒体融合等新手段、新途径、新技术,有效引导公众树立交通规则意识;要推进交通安全文化传播,将交通安全文化融入社区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提升公众交通安全文明素养,充分发挥文化的社会治理作用。
观澜街道梅观高速北行下观光路匝道“6·15”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2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