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8日2时40分,大竹县堡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堡子煤矿)3342采煤工作面发生1起顶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5.9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加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矿安〔2021〕166号)等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会同达州市应急管理局、大竹县人民政府及大竹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人社局、总工会等部门单位,组成大竹县堡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3?18”顶板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邀请大竹县纪委监委同步开展追责问责审查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开展调查工作,并聘请专家参与现场勘查和技术分析。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划分和处理建议,针对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及相关情况
(一)堡子煤矿
堡子煤矿核定能力30万吨/年,生产矿井。始建于1958年,原系大竹县属国有煤矿,1997年企业改制为大竹县堡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以股权转让的形式转让给成都地奥集团矿业能源有限公司。2019年3月又转卖给自然人王善高、曹兵。聘请陈为楗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矿长。
堡子煤矿采矿许可证证号:C5100002010121120102584,有效期至2022年6月5日;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42107064150,有效期为长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号:(川)MA安许证字〔2021〕5117240168B,有效期至2022年6月5日;矿长陈为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号:5130292870 ,有效期至2023年4月28日。2021年1月,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二级。
矿井井田范围由45个拐点坐标圈定,面积为2.412km2开采标高+420m~+100m,许可开采外大连、内大连、蛮炭、四夹连、三夹连、夹子连、泡炭、背影共8层煤。目前布置开采内大连、三夹连两层煤,煤层平均厚度分别为1.1m、1.4m,倾角46°~70°。矿井为低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煤尘无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倾向性为Ⅲ类。
矿井采用平硐+斜井开拓,井筒为+425m主斜井、+425m副平硐、+427m南风井、+459m北风井。现生产水平为+150m水平,划分为两个生产采区(31采区、33采区)和两个准备采区(32采区、34采区)。矿井通风方式为边界对角式,抽出式通风方法。矿井排水系统为两级排水。矿井双回路供电,电压等级10kV。矿井采用两级斜井提升,运输大巷采用蓄电池机车运输,采区轨道上山采用绞车串车提升。矿井建设了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和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矿井聘请中介机构开展了柔性掩护支架采煤工艺论证,并通过了达州市应急管理局审查批复。
大竹县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11月6日核定堡子煤矿采掘面布置“2采1备4掘”,2021年12月10日又减为“2采1掘”,2022年春节复产文件又限定矿井最大班入井总人数30人(含带班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矿井现在实际布置3172、3342两个柔性掩护支架采煤工作面和3372运输巷一个掘进工作面。事故发生在3342采煤工作面。事故当班矿井实际入井人数26人。
(二)煤矿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
堡子煤矿“五长五科五队”配置齐全。矿长陈为楗,总工程师牟建国,生产副矿长张洪亮,安全副矿长杨军,机电副矿长杨建生,张元林等8人为副总工程师,杨兴林等6人为科长(主任),罗春兴等8人为专职技术人员,张兴林等22人为队长和副队长,配备各类特种作业人员149人。采煤队现有职工63人,队长张兴林,副队长王大平、张礼国、秦顺元、马相全,其中马相全负责地面工作,张兴林和王大平负责巡查抽查,张礼国负责3172采面,秦顺元负责3342采面,另外配备跟班队干阎加友、褚登文、廖宇义、蒋官田等4人(均由瓦检员兼任)负责现场跟班安全检查。
(三)煤矿春节后复产复工情况
堡子煤矿于2022年1月31日-2月6日放假,分别于1月25日-30日和2月7日-12日安排了设备检修。2022年2月9日,煤矿制定《春节后复产工作方案》;2月10日,召开春节后复产收心会,制定《春节后复产应急处置方案》;2月11日-13日,开展全员培训;2月12日-13日开展隐患排查,查出隐患34条;2月14日,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制定《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报告》;2月16日中班启动隐患整改,2月18日组织复产验收并报县局核查;2月21日,大竹县应急管理局聘请专家组对堡子煤矿开展技术审查、灾害治理效果审查、“四个下来”一矿一策工作方案审查、复产核查等综合性核查;2月23日,大竹县应急管理局下达文件同意恢复生产,煤矿于当天中班恢复生产。
(四)3342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相关规定
《3342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工作面调架,控架支柱间距为3m,中间段控架支柱最大间距不大于1.8m;工作面在执行攉煤落架期间,柔架的控顶距必须严格控制在0.6~0.8m范围;工作面掩护支架随着放煤后落架,每次攉煤3~5m长度时,必须停止攉煤,将已经攉煤的位置完成落架;严禁攉煤、落架同时进行或将该段所有的煤攉完后再落架。
二、事故区域及现场勘查情况
(一)3342采煤工作面情况
3342采煤工作面位于+150m~+100m标高33采区北翼,开采内大连煤层,回风巷标高+140m,运输巷标高+100m。工作面走向长420m(还剩余281m),真倾斜长46m,煤层倾角46°~54°,平均倾角50°,煤层厚0.9m~1.2m,平均厚1.1m。采用俯伪斜柔性掩护支架、单体液压支柱控架、走向长壁采煤法,工作面按伪斜30°倾角布置,工作面平均长度80m(伪斜),放炮落煤,工作面搪瓷溜槽溜煤,运输巷采用防爆蓄电池机车+1t矿车运煤。
(二)事故区域及现场勘查情况
3342采煤工作面与运输巷间设行人、通风、溜煤3条斜巷(真倾斜布置),斜巷长3.6m、宽1.2m,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木顶梁支护;3条斜巷间及斜巷与工作面间设联络巷(伪倾斜布置),联络巷高约1.3m、宽1.5m,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木顶梁支护,排距0.8m,支柱与巷壁间用木排材背帮;联络巷与工作面下口相连,该处尾架长度为1m。工作面下口往上10m段,煤帮至支架宽1.03m、高1.03m、控架支柱柱距2.2m,支架有皱架现象;10~19m段煤帮至支架宽1.8m、高1.0m,有2架控架支柱歪斜,控架支柱柱距一处3.6m、一处2.1m,有一处出现皱架,此段未落架;19~23m段煤帮至支架宽度1.3m、高1.2m,个别点有皱架,控架支柱歪斜,柱距2.0~2.2m(且支柱失稳),支架未落架;23~27m段煤帮至支架宽度1.5m、高1.3m,柔性掩护支架弯曲、歪斜,控架支柱歪斜,柱距2.1m、此段4m内出现2处皱架和趴架,支架未落架,23m处出现支架歪斜,支架4根钢丝绳扭、皱绳量0.2m以上,此处有死者矿工鞋一只,风镐一把;27~29.5m段煤帮至支架高0.3m、事故点柔性掩护支架弯曲、歪斜严重,控架支柱歪斜、此段皱架和趴架严重,支架2根钢丝绳扭、皱绳量0.3m以上。
工作面上段从上安全出口向下距事故点总长48m,事故点见两组支架(10根柔性掩护支架)趴架,工作面有少量煤炭。事故点以上48m共有4根控架支柱卸压,煤壁距支架上端头最大空顶距离1.2m,地沟距煤壁最大距离1.7m,靠煤壁侧架设有5根临时单体支柱。工作面上口高1.2m、宽1.0m,平巷未安装超前掩护支架(详见附图)。
工作面压风管路从运输平巷往上供压风,每10m设有三通,安设风镐4把、备用2把,风煤钻2台、备用1台。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2年3月17日22时30分,3342采煤工作面跟班队干(瓦检员兼安检员)阎加友组织当班人员蔡元辉(班长)、蔡元财、蔡文礼、曾祥艰4人召开班前会。约23时30分,5人入井;3月18日0时30分左右到达3342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阎加友检查完回风巷的瓦斯和安全后,5人一同进入采煤工作面检查,阎加友走在前面,沿途没有发现垮架和落架等异常情况。阎加友安排蔡元辉、蔡文礼从下口往上10m处(接上班停工位置)攉煤、落架,自己和蔡元财、曾祥艰在下口转运煤和处理联络巷隐患。2时30分,蔡文礼攉煤至距工作面下口28m处,在未支设控架支柱并进行落架作业的情况下(规定攉煤3~5m必须落架),用风镐清理底板煤矸,支架上支突然下移撞击、挤压蔡文礼上半身。此时,在蔡文礼下方1.5m处攉煤的蔡元辉突然听见“轰”的一声,看见蔡文礼被下移的支架、矸石压住,蔡元辉立即大声喊“赶忙些,蔡文礼被架子压到了”,随后去拉蔡文礼的脚,拉不动。在工作面下方溜煤斜巷段转运煤、打控架支柱和在溜煤眼下口装煤的蔡元财、曾祥艰、阎加友三人听到喊声后,立即赶到事故点,用2根单体支柱将支架撑起,用风镐掏掉一些工作面底板的矸渣,松动后快速将蔡文礼拉出来,看见蔡文礼处于昏迷状态,身上没有血迹,还有生命体征,一只脚的矿工靴掉了。随后4人立即将蔡文礼运送至工作面机巷。蔡元辉立即组织现场人员将蔡文礼装入矿车用机车运至33采区轨道下车场,3月18日4时06分,将其送出井。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报告情况
2时40分,阎加友在3342采煤工作面机巷处电话向矿调度室报告了蔡文礼受伤事故。当班调度值班人员黄占仁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运输队副队长李选明安排机车到33采区运送伤员,通知矿医务室医生沈来友到井口等候,通知矿行政办公室王开新马上安排车辆到井口准备送伤员到县医院抢救;并立即电话向值班领导、总工程师牟建国报告。牟建国立即赶到调度室,又向矿长陈为楗报告事故情况。4时06分,伤员蔡文礼被送往大竹县人民医院抢救。4时37分,大竹县人民医院宣布蔡文礼临床死亡。4时45分,煤矿撤出了井下作业人员。5时28分,陈为楗电话向大竹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了事故情况,大竹县应急管理局随后电话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监察执法四处报告了事故。矿长陈为楗接到事故报告时间为3月18日2点50分,向县应急局报告时间为5点28分,未按规定在1小时内报告,迟报时间1小时38分。
大竹县政府及应急管理局接报后按规定进行了处置,积极协调煤矿做好事故处置和善后工作,3月19日善后工作处理完毕,矿区社会秩序稳定。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经调查,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5.9万元。
(二)死者基本情况
蔡文礼,男,55岁,采煤工,初中文化,大竹县乌木镇广子村4组人,身份证号:513029285X,本矿工龄15年。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现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攉煤长度达18m未按规定支设控架支柱并及时落架,造成掩护支架上支突然快速下移并撞击、挤伤作业人员,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间接原因
1.未按正规循环作业组织生产。一是未按限定的矿井最大班入井作业人数要求压减采掘面数量,而是采取减少正规循环数、分段推进、作业人员轮流交替、工序接力等办法组织生产,虽然满足单项工序作业的基本要求,但导致工作面推进度放缓、维护时间长,增加了柔性掩护支架皱架、趴架、仰架的风险。二是采煤工作面主要生产作业工序不当,在工作面煤厚1m、掩护支架长1.2m,采用破底板开采方式的情况下,先采煤层且未对底板(厚0.2m)同时爆破开采,导致支架底板侧下支不能同步下移,导致支架容易趴架。
2.技术工作及管理不到位。一是采煤工作面柔性掩护支架存在缺陷。使用的柔性掩护支架与控架支柱没有一体化设计,现场采用单体支柱作控架支柱整体性差,受矿压和采空区矸石作用容易支架弯曲、歪斜。二是工作面柔性掩护支架每五根连接为一组(长度1m),控架支柱设计间距(正常3m、中段1.8m)过大,不能有效控制支架架态。三是《3342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不完善,未规定支架的角度和支架允许弯曲量、歪斜量,未规定控架支柱的支设角度,未制定支架弯曲、歪斜隐患的处置措施;设计的炮眼深度、循环进度过大,一次性爆破40m,增大了控架支柱、掩护支架失稳和损坏的风险。
3.现场管理不到位。一是未严格贯彻执行作业规程,3342工作面回风巷未按规定安装3~5m的超前掩护支架,支架尾部未按规定留设3~5m尾架,在27~29m段的连接支架的纲丝绳未拉紧,造成掩护支架皱架。二是事故当班,在采煤工作面自下而上10~28m范围内支设的控架支柱间距超过规定(最大3.6m),存在支架未落架、支架趴架等问题。三是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作业前未对现场作业环境认真开展风险辨识并采取管控措施,未及时排查消除皱架、趴架、控架支柱间距过大等事故隐患。
4.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采煤队配备的4名跟班队干(安检员)由瓦检员兼任,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事故当班安检员阎加友、采煤工曾祥艰无学习《3342工作面作业规程》的签字;事故当班班长蔡元辉带头违章作业,作业过程中不按规定间距进行控架支护并及时进行落架作业。
5.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大竹县对近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要求贯彻落实不到位,未及时调整煤矿专业技术干部充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批准煤矿复产与采掘面核定工作统筹不够,在核查同意煤矿复产时未根据限定的最大班入井人数核减采掘工作面;监管专班督促煤矿落实每日风险管控措施不到位;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检查工作不细致,督促堡子煤矿隐患整改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蔡文礼,堡子煤矿采煤工。安全意识和自主保安意识差,违章作业,不按规定间距进行控架支护并及时进行落架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应对此次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责任。
2.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的人员
蔡元辉,堡子煤矿事故当班班长。安全意识和自主互助保安意识差,带头违章作业,不按作业规程规定间距进行控架支护并及时进行落架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应急管理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4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3.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阎加友,堡子煤矿3342采煤工作面事故当班跟班队干(兼瓦检员)。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未及时排查消除3342工作面皱架、趴架、控架支柱间距过大等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作业人员不按规定进行控架支护并及时落架的违章作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五)项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处罚款壹万捌仟元(18,000.00元)。
(2)秦顺元,堡子煤矿采煤队副队长,负责3342采煤工作面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排查消除3342工作面回风巷未安设超前掩护支架、尾架长度不符合规定、控架支柱间距超过规定等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纠正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五)、第(六)项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罚款壹万捌仟元(18,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吊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5135212255)。
(3)张兴林,中共党员,堡子煤矿采煤队队长,负责采煤队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规定下井和跟班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组织及时排查消除3342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设支架和进行控架支护等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纠正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五)项、第(六)项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罚款壹万捌仟元(18,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吊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5130291852)。
(4)张元林,2022年3月10日任堡子煤矿技术副总工程师、生技部经理,协助总工程师管理生产技术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柔性掩护支架、《3342工作面作业规程》不完善及贯彻落实不到位问题,未及时排查消除工作面存在的事故隐患,未及时纠正不按正规循环作业组织生产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处罚款壹万陆仟元(16,000.00元)。
(5)杨兴林,中共党员,堡子煤矿安全副总工程师、安监部经理,负责安全监督、隐患排查、培训等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监督检查不严格,监督贯彻落实作业规程不到位,未发现消除3342工作面回风巷未安设超前掩护支架、控架支柱间距超过规定、尾架长度不够等事故隐患;未督促采煤队4名跟班队干(安检员)取得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未及时纠正不按正规循环作业组织生产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五)、(六)项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罚款壹万陆仟元(16,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吊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19051000208921)。
(6)张洪亮,2022年3月3日任堡子煤矿副矿长,分管生产工作,事故当班井下带班矿领导。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贯彻落实作业规程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消除3342工作面回风巷未安设超前掩护支架、控架支柱间距超过规定、尾架长度不够等事故隐患,未及时纠正不按正规循环作业组织生产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罚款壹万陆仟元(16,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吊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19051000208922)。
(7)杨军,堡子煤矿副矿长,分管安全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监督检查不严格,对贯彻落实作业规程监督不到位,未发现并督促整改3342工作面回风巷未安设超前掩护支架、控架支柱间距超过规定、尾架长度不够等事故隐患;未督促采煤队4名跟班队干(安检员)取得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未及时发现和纠正不按正规循环作业组织生产、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六)项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处罚款壹万柒仟元(17,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吊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5130292617)。
(8)牟建国,中共党员,堡子煤矿总工程师,分管煤矿“一通三防”和技术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技术管理职责,矿井技术管理不到位,未发现掩护支架及作业规程存在的问题,对贯彻落实作业规程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发现和纠正不按正规循环作业组织生产及存在的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重要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罚款壹万陆仟元(16,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吊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5102123519)。
(9)陈为楗,中共党员,堡子煤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矿长,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纠正不按正规循环作业组织生产、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培训、技术管理缺陷、作业规程贯彻执行不到位等问题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项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建议按上一年收入的100%处罚,共计处罚款贰拾捌万叁仟玖佰元(283,9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吊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5130292870)。
(10)曹兵,堡子煤矿股东代表,负责监督煤矿经营。未认真履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生产职责,未及时发现和纠正未按规定组织正规生产、技术管理缺陷、作业规程贯彻落实不到位、安全培训不到位等问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四条的规定,因当事人未提供上一年年收入,建议按四川省202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4425元的5倍计算,处百分之四十的罚款计壹拾万捌仟捌佰元(108,800.00元)。
上述人员属中共党员的,建议按党组织党员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二)对事故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大竹县堡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贯彻落实不到位,技术管理不到位,现场管理不到位,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事故负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罚款柒拾玖万元(790,000.00元)。
根据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20〕16号)规定,建议由认证部门降低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
(三)对监管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大竹县应急管理局批准堡子煤矿复产核查与采掘面核定工作统筹不够,未根据限定的最大班入井人数核减组织生产的采掘工作面,监管人员对堡子煤矿日常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监管专班督促煤矿落实每日风险管控措施不到位。根据省纪委监委等5部门印发的《关于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办法(试行)》(川纪发〔2022〕2号)的规定,建议移交大竹县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大力推进采煤工艺升级改造。一是做好矿井资源开采计划方案,对能够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工艺的煤炭资源必须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提升矿井本质安全水平。二是开展柔性掩护炮采工作面的支架改造,采用柔性掩护支架与控架支柱一体化设计,或将工字钢柔性掩护支架改造为可伸缩式柔性掩护液压支架。
(二)加强技术管理。要对照《煤矿安全规程》(2022年版)第112条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对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进行审查修订完善。工作面支架形状、尺寸(选型)及上下出口的断面,满足安全操作及“一通三防”;工作面循环进度、一次性爆破长度及爆破炮眼数量、支架下落步距等,满足不发生煤矸堵塞和不增大落架时的安全风险的需要;工作面控架支柱间距满足有效控制支架架态要求,确保安全生产。
(三)依法依规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一是要严格贯彻执行《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配足采掘队级干部,确保作业现场有队级干部跟班负责安全。二是要严格按正规循环作业组织生产,作业人员不能满足规定要求的,不得组织生产作业。三是严格贯彻执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加强对生产作业全过程、各环节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三违”行为,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四是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四)切实改进和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大竹县要调整充实煤矿专业技术干部,加强监管部门领导班子专业管理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各级领导和监管人员要按规定职责和要求履行联系、检查煤矿职责,督促煤矿解决安全生产实际问题。合理核定采掘面及相应入井作业人数并公示。要加强对监管人员新技术、新知识的培训,提升监管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发现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改进作风、严格执法、严格监管,督促落实风险管控措施,督促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扎实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