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黄淑清)井盖问题一直是城市管理区域的重难点问题。井盖虽小,却是检验城市公共安全和公民幸福指数的一把尺子,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井盖问题导致的生命权纠纷案件。
2020年10月6日,王某驾驶其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搭载李某、黄某,沿国道209线由蒙公往三里方向行驶,至贵港市覃塘区某一路段时,所驾客车右前轮碾压排水检查井井盖,井盖翘起与车辆右后轮发生碰撞,致使车辆右后轮爆胎后失控驶入人行道,与路灯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当场死亡,王某、黄某不同程度受伤,车辆报废及路灯损坏。事故发生时,李某和黄某两人均坐在中间一排,均未系安全带。事故路段限速50km/h,但是王某当时的车速约为75km/h。
2020年11月17日,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驾车上路行驶,行驶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过错,但不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李某、黄某在本次事故中无导致事故发生的违法过错行为,本次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综合分析后认定王某、李某和黄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事故路段于2019年竣工,并于年底通过验收投入使用,由覃塘区城管监督局进行管理。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李某因本次事故死亡,其亲属为此将覃塘区城管监督局、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对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法院确认其证明力,并作为划分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同时根据原告提供的照片,涉案井盖的内部承重环已损坏,也缺失插销,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覃塘区城管监督局作为井盖的管理人,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已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另外王某驾车经过井盖时,明知井盖存在微翘的异样,但是轻信自己能够避免该危害结果的发生,便超速通过,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李某作为乘客,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但是其疏忽自身的安全而未使用,其未系安全带的行为增加了受伤的危险性,存在一定过失,因此,可以酌情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根据责任人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和事故发生的原因力比较,由李某负担10%,王某负担30%,覃塘区城管监督局负担60%为宜。而原告作为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其自愿放弃对王某的诉讼请求,故本案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当由原告自行负担40%,覃塘区城管监督局负担60%。
关于保险公司的责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保险车辆上人员以外,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第三人。而李某属于本车人员,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对象,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