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类别:法律政策
咨询内容:《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46条规定了刑事赔偿案件中止办理情形,但未对终止办理情形作规定。实务中,立案审查后,刑事赔偿请求人撤回刑事赔偿申请的,终止办理时如何适用法律?
最高检解答专家组:经研究认为,检察机关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期间,赔偿请求人可以要求撤回赔偿申请。针对咨询内容,我们的倾向意见是:
第一,关于是否有明确法律依据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均未对上述问题进行明确,检察机关处理赔偿请求人的撤回申请,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可以援引。
第二,关于如何处理的问题。赔偿请求权是受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一项法定权利,赔偿请求人对该权利的行使与放弃具有自主决定权,其基于真实意思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处分,检察机关应当予以尊重;同时,对其撤回赔偿申请的行为也应作合理的约束。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应当重点审查撤回赔偿申请是否书面提出,撤回赔偿申请是否为赔偿请求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撤回赔偿申请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经审查,撤回赔偿申请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第9条、《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24条可作为办案时的参考。
第三,关于使用何种文书的问题。检察机关处理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先后使用过《同意撤回赔偿申请(复议申请)决定书》《刑事赔偿案件终结审查决定书》等文书,目前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配置了《赔偿案件终止审查决定书》。因此,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检察机关决定终止审查的,可以使用《赔偿案件终止审查决定书》,文书中列明载明撤回申请时间、原因,审查情况和决定终止审查等内容即可。
第四,关于检察机关同意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后,赔偿请求人再次申请赔偿如何处理的问题。对此情况,并无明确规定不予受理。如果赔偿请求人在国家赔偿法第39条规定的时效内再次申请赔偿的,除非其在原撤回申请中已经以真实意思明确表示放弃权利,检察机关原则上应予受理。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检答网集萃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