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类别:控告申诉检察
咨询内容: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过程中,国家赔偿法规定,致人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计算的法律依据,目前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检察机关办理刑事赔偿案件,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应以《解释》作为依据?(咨询人: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检察院 王盛文)
解答专家刘洁: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3条或者第17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42条规定:“对有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国家赔偿法对“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中“相应”是多少并未明确规定。202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标准等都作出了详细规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检察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有关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时,应将其作为依据。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检答网集萃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