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类别:法律政策
咨询内容:司法实践中,被告人认罪不认罚,是否可以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咨询人:江苏省如皋市检察院 吴洁)
解答专家张傲冬:根据刑事诉讼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具体条件为: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由此可见适用简易程序,对被告人有认罪要求而没有认罚要求。另外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速裁程序的规定,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吸收了“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问题,对速裁程序的适用作出明确规定。因而只有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才明确要求被告人认罪认罚。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65条第四项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由此可见,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罪名的确定和量刑的确定是法庭审理的重点。被告人认罪不认罚,仍可以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检答网集萃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