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成品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事项的通知
川应急函〔2022〕420号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现就有关成品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停止对不带储存设施的成品油企业进行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许可。不再受理新的不带储存设施的成品油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办证申请,原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到期后不再受理延期换证申请。
二、2023年1月1日起,对带储存设施的成品油企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将许可事项中的“柴油[闭杯闪点≤60℃]”调整为“柴油”。此前已经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可以继续使用或申请变更许可证。原储存柴油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成品油企业,在取证时安全评价范围包括柴油且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直接申请增加许可范围;原安全评价范围不包括柴油或取证后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提出办证申请。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