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实践中,如何判断某一燃气用户使用、储存燃气燃气的场所是否具备安全条件呢?对此问题,住建部网站政务咨询栏目回答来自湖南长沙的网友刘玄咨询时称: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储存、使用燃气场所的安全条件有明确严格的规定。关于“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燃气用户使用场所的安全条件,《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2021的“第6章燃具和用气设备”、《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GB 50028-2006 的“第10章燃气的应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等国家标准规范提出了通风、燃具设备、安装位置、附属设施、排烟、防火等安全要求。
若实务中遇到需判断燃气用户使用、储存燃气的场所是否具备安全条件的问题,可参考住建部的上述回答进行判断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