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0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以下简称山东局)接到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移交山东新矿赵官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函》,告知山东局:
“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工作部署,德州市齐河县安委办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对2018年以来工伤事故进行了核查,发现山东新矿赵官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一起工伤事故属于一起瞒报事故,未按规定统计上报。具体情况为:2019年1月14日17时20分左右,山东新矿赵官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职工陈良明在井下 22704 运输巷吊料时在巷帮上竖立放着的溜槽突然倾倒被溜槽砸伤腰部,经医治无效死亡。”
2022年4月1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91号)等规定,山东局组织德州市应急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总工会等有关单位,成立山东新矿赵官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赵官能源)2019年“1·14” 瞒报运输事故调查组,依法进行事故调查。根据有关规定邀请德州市纪委监委派员介入事故调查过程。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模拟事故现场、证人现场指认、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和瞒报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类别。事故调查组查明:2019 年 1 月 14日17时20分,赵官能源单轨吊司机陈良明在井下22704工作面补巷起吊过渡槽时,导致在巷道一帮竖立放着的另一节溜槽突然倾倒,陈良明被砸伤腰部,先后被送往山东手足外科医院、山东省中医院、山东大学第二医院等医院救治,手术治疗11天后,病情恶化,于2019年1月25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5.8 万元。事故发生后,赵官能源未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瞒报事故。
根据相关规定,中共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提出了追责问责意见,事故调查组对其他事故责任人员提出了追责问责建议、对事故责任单位提出了行政处罚建议,制定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