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蒲港新区马鞍山和旭物流有限公司“2022·4·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4月13日15:40左右,郑蒲港新区马鞍山和旭物流园一期项目3#仓库内部屋顶模板拆除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均作出重要批示。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立即带队赶赴现场部署应急处置工作,要求科学有效处置,查明事故原因,举一反三,扎实有效整改,严防次生事故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对该起事故提级调查,成立了以市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总工会、郑蒲港新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的郑蒲港新区马鞍山和旭物流有限公司“2022·4·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同时,事故调查组聘请了住建行业技术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走访、调查取证及科学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马鞍山和旭物流园项目地点位于郑蒲港新区沿江大道与郑蒲大道交叉口西北角的矩形地块(见图一)。
图一 马鞍山和旭物流园项目(一期)工程现场概貌
该项目于2017年6月28日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340506201700025号),2017年11月3日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40506201700029号),其规划用地面积76435㎡(114.65亩),规划建设规模56270㎡。2017年7月28日,马鞍山和旭物流有限公司办理了该地块的不动产权证(编号:34000861911)。
2018年8月8日,马鞍山和旭物流有限公司办理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3405001611290102-SX-001),其中明确施工内容为马鞍山和旭物流园项目(一期)工程,包括:1#研发楼、2#库房、3#库房、4#库房、5#库房、6#辅助房 A-D区等;建设规模42670㎡;合同工期为2018年6月20日至2019年12月3日。
(二)工程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工程建设单位为马鞍山和旭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旭物流公司),项目负责人尤德林;勘察单位为芜湖市勘察测绘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设计单位为安徽安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安徽省繁昌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繁昌建筑公司),项目经理吴进;监理单位为江苏精勤德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精勤德公司)。
1、建设单位
和旭物流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12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姥桥镇和沈路288号;法定代表人:尤超龙;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3438706224;营业期限为长期。
2、施工总承包单位
繁昌建筑公司成立于2003年11月28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芜湖市繁昌县繁阳镇迎春路26号;法定代表人:吴进;经营范围: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地基基础工程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762795401C;营业期限为长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皖)JZ安许证字〔2004〕001330-2-1,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6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等,证书编号:D234005069,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3、监理单位
江苏精勤德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7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昆山开发区新都银座3号楼1102室;法定代表人:王尚岱;经营范围:建设工程全程项目管理、咨询及评价;建设工程立项规划咨询;项目方案策划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NHAD37H;营业期限为长期。
(三)事故涉及人员基本情况
尤德林,男,68岁,江苏南京人,和旭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尤超龙的父亲、马鞍山和旭物流园项目(一期)工程建设单位实际负责人。
吴进,男,52岁,芜湖繁昌人,繁昌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原马鞍山和旭物流园项目(一期)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项目经理。
卜道文,男,49岁,和县历阳镇人,马鞍山和旭物流园项目(一期)工程木工班组负责人。
吴开才,男,55岁,和县姥桥镇人,马鞍山和旭物流园项目(一期)工程木工班组工人。
王成河,男,68岁,和县姥桥镇人,马鞍山和旭物流园项目(一期)工程木工班组工人。
王圣友,男,66岁,和县历阳镇人,马鞍山和旭物流园项目(一期)工程木工班组工人。
吴开华(死者),男,62岁,和县姥桥镇人,马鞍山和旭物流园项目(一期)工程木工班组工人。
明楼春,男,50岁,安徽马鞍山人,郑蒲港新区管委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站站长。
胡文,男,29岁,安徽马鞍山人,郑蒲港新区管委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站监督员。
(四)合同关系及执行情况
1、施工总承包合同关系及执行情况
2017年7月,和旭物流公司项目负责人尤德林在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组织施工人员进场开展桩基工程作业。郑蒲港新区管委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郑蒲港建管站)站长明楼春等人巡查发现该违法行为后,于2017年9月15日对马鞍山和旭物流园项目(一期)工程下发《监督意见书》(编号:3-20170913-25),要求和旭物流公司予以整改。
2018年3月3日,和旭物流公司与繁昌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GF-2013-0201),将郑蒲港新区马鞍山和旭物流园项目(一期)工程发包给繁昌建筑公司承建。2018年3月26日,繁昌建筑公司发文(繁建字[2018]第006号)组建了马鞍山和旭物流园项目(一期)工程项目部,任命吴进(繁昌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项目经理。经调查,吴进与尤德林私下约定,允许尤德林借用繁昌建筑公司的资质用于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行业监管部门检查项目工地时吴进到场配合,制造施工总包单位“项目部人员在岗”的假象。为此,和旭物流公司先后向繁昌建筑公司支付“管理服务费”合计32万元。据调查,繁昌建筑公司在合同期内实际并未指派任何施工管理人员参与该项目的建设与现场管理,工程施工的实际组织者和现场负责人一直为建设单位实际负责人尤德林。
2022年2月18日,和旭物流公司与繁昌建筑公司协商解除了马鞍山和旭物流园项目(一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解除后,两家公司均未将该情况报告郑蒲港建管站。
2、监理合同关系及执行情况
2017年8月24日,和旭物流公司与江苏精勤德公司签订《马鞍山和旭物流园项目(一期)工程监理合同》,委托江苏精勤德公司对马鞍山和旭物流园项目(一期)工程进行监理。
2018年9月11日,江苏精勤德公司致函和旭物流公司协商解除监理合同,理由系“委托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施工单位现场无管理和技术人员,施工中不按施工程序、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无法保证,江苏精勤德公司无法履行监理合同”。随后和旭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尤超龙在《关于解除监理合同的函》上签字盖章,解除了双方的监理合同。合同解除后,两家公司均未将该情况报告郑蒲港建管站。
3、建设单位后续发包情况
2021年9月29日,尤德林代表和旭物流公司与刘式祥(钢筋工班组负责人)、盛兴三(架子工班组负责人)和卜道文(木工班组负责人)三人共同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马鞍山和旭物流园项目(一期)3#库房建设工程;工程内容:3#库房地上一层(建设工程总建设面积10464.5㎡);工程施工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架子工、木工、钢筋工工程施工。
经调查发现,建设单位实际负责人尤德林未依法确定施工单位 ,将3#库房建设工程中的脚手架施工、钢筋施工和木工施工均违法发包给个人 ,刘式祥、盛兴三和卜道文3人以个人身份违法承揽建设工程劳务作业。
(五)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马鞍山郑蒲港新区和旭物流项目园(一期)工程在建的3#库房(见图二)。3#库房位于项目工地的西北角,属于单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建筑面积约10464.5㎡,事发区域位于库房中间偏东侧位置。
图二 3#库房概貌
经勘查发现,事故现场有一座由扣件式钢管搭建的移动操作平台(见图片三),平台顶部为作业层,作业层面积为34.75㎡(5.87m*5.92m),距离地面的垂直高度为8.08m。该平台立面竖向剪刀撑材料使用不规范、平台水平面上下均未布设水平剪刀撑;作业层北侧有三根立杆(用于固定防护栏杆),中间立杆上有明显钢管扣件摩擦痕迹。移动操作平台北侧地面上有一钢管,其西端及中间部位各有一只十字扣件,东端没有十字扣件,符合平台作业层北侧防护栏杆的特征,可判断其为坠落的平台作业面北侧护栏。该钢管的下方有一处明显血迹,系人员坠落位置。
图三 事发现场全貌(由北向南)
(六)现场作业情况
木工施工内容主要为混凝土模板的搭设和拆除。其中涉及模板支撑工程 及搭建移动操作平台 (现场使用的是扣件式钢管),二者均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
事发前,吴开华、吴开才、王成河、王圣友使用扣件式钢管搭建移动操作平台。事发时,吴开华与王成河站在搭建的移动操作平台上,对库房内部屋顶进行模板拆除作业。
经查,在施工前尤德林与卜道文等人未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木工施工涉及的危大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对移动操作平台进行专门的设计计算 和审核、对作业人员进行施工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
(七)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装与拆除人员必须是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 。架子工属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应持证上岗 。经查,吴开华、吴开才、王成河、王圣友四人均未持有建筑架子工操作证,违规搭建移动操作平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规定 。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之要求 ,本次事故中作业人员使用移动操作平台(现场测量平台作业层距地面垂直高度为8.08m)进行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内部屋顶模板拆除作业,系高处作业 ,应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经查,吴开华、吴开才、王成河、王圣友四人均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高处作业)即开展高处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规定。
(八)天气情况
根据马鞍山市气象局监测,4月13日马鞍山市郑蒲港地区天气为多云,最低气温12℃,最高气温19℃,北风2-3级。
二、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死亡人员情况
吴开华,男,62岁,身份证号:342626196010102213,和县姥桥镇人,住址:马鞍山市和县姥桥镇官塘村居委会张吴自然7号,生前系马鞍山和旭物流园项目(一期)工程木工班组工人。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有关规定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
三、事故经过、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情况
(一)事故经过
通过现场勘查以及询问当事人,分析事故经过如下:
2022年4月13日上午,木工班组的吴开华、王成河在3#库房内,利用扣件式钢管搭建的移动操作平台对屋顶内部模板进行拆除作业。
15:00左右,移动操作平台正上方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事故跨)顶部模板拆除完毕,需将移动操作平台向北移动一跨继续作业。但此时平台作业层护栏过高影响移动,因此吴开华、王成河二人先将作业平台高度降至8.08米(平台水平面的多层板基本铺设完成),再将原作业平台位置处的水平钢管抬升至9.20米高左右,做为作业平台的安全防护栏杆使用,王圣友在地面配合作业。
15:40左右,吴开华、王成河依次完成了操作平台东、南、西三边防护栏杆调整高度的作业,后两人继续调整北侧防护栏高度。吴开华站在平台的东北角,王成河站在平台的西北角,由于平台作业层面积已严重超出技术规范要求 ,水平防护栏杆与两个转角处立柱难以形成可靠连接(平台北侧宽度为5.87m,成品脚手架钢管长度仅6m),故吴开华在调整东北角固定北侧防护栏的十字扣件时用力过猛失去平衡且未穿戴安全带,发生了坠落事故。
(二)应急救援情况
4月13日15:47左右,王圣友看到吴开华从移动操作平台掉下来后立即拨打了120。
16:07左右,120到达事故现场将吴开华送往马鞍山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
18:05左右,马鞍山市人民医院宣布吴开华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报告情况
4月13日18:10左右,吴开华的妻子吴开霞拨打110电话报警。
20:00左右,和县公安局姥桥派出所调查了解事故相关情况。
4月14日8:20左右,郑蒲港新区办公室向新区应急管理局通报事故情况。郑蒲港新区应急管理局随后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
经调查,马鞍山和旭物流园项目(一期)工程建设单位实际负责人尤德林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告事故情况,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 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 之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一)项 之规定,应认定为迟报事故。
四、事故原因技术分析
专家组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资料、查阅询问笔录,经认真分析,形成以下技术分析意见(详见《技术分析报告》):
(一)事故过程分析
专家组分析事故经过如下:2022年4月13日,因当天下雨,马鞍山和旭物流园项目(一期)工地仅木工班组4人在3#库房内施工,其他区域无人作业。吴开华、王成河两人站在自制移动操作平台上,对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顶部模板进行拆除作业,王圣友在移动操作平台下方配合,吴开才在3#库房外部进行施工作业。吴开华、王成河完成事故跨的模板拆除作业后,拟将操作平台向北移动一跨(北侧跨的垂直高度低于事故跨)继续作业。在无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吴开华、王成河两人凭个人经验先将作业平台高度降至8.08m并铺设好了作业面(多层板已铺设完成),再将原作业平台的防护栏杆调整至9.2m左右高度,作为平台作业面的安全防护栏杆。但由于平台作业面尺寸已严重超出技术规范要求,致使水平防护栏杆与两个转角处立柱难以形成可靠连接,故吴开华在调整东北角固定北侧防护栏的十字扣件时用力过猛失去平衡且未穿戴安全带,发生了坠落事故。
(二)分析结论
施工组织者未安排工程技术人员对危大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移动操作平台进行专门的设计计算和审核、对作业人员进行施工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参与模板拆除作业的人员无一人持有建筑架子工操作证和高处作业操作证,且开展高处作业时未规范佩戴安全帽、未穿戴安全带;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设置平台护栏、未设置下杆和挡脚板 。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吴开华在个人未持有建筑架子工操作证、高处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违规参与危大工程作业,且在作业期间未规范佩戴安全帽、未穿戴安全带,是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和旭物流公司
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在未有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监理公司监督管理的情况下,未编制施工方案即擅自组织人员施工,违规与劳务负责人直接签订施工合同、形成事实上的违法分包;作业前未对作业人员开展任何形式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对作业现场开展风险源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作业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未能及时有效制止,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2、郑蒲港新区管委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站
对建设工程行业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早已发现的总包单位项目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长期不在岗、工程安全质量管控无保障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依法移交综合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对责令马鞍山和旭物流园项目停止施工后的巡查监督工作流于形式,对建设单位违法复工的情况失察失控。
(三)事故性质
综上所述,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暴露出的其他问题
繁昌建筑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吴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之规定,以收取“管理费”为目的出借企业资质,允许尤德林使用本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本公司名义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仅通过发布“项目部成立通知”的形式设立名义上的项目部,实际未指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进场,未建立该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七、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吴开华,马鞍山和旭物流园项目(一期)工程木工班组工人吴开华在个人未持有建筑架子工操作证、高处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违规参与危大工作作业,且在作业期间未规范佩戴安全帽、未穿戴安全带,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已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尤德林,马鞍山和旭物流园项目(一期)工程建设单位实际负责人
违规与劳务负责人直接签订施工合同、形成事实上的违法分包;对作业人员年龄超出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未持证开展特种作业等情况失察失控;在未有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监理公司监督管理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无方案施工;拒不执行郑蒲港建管站下达的《建设工程停工通知书》中“责令你项目立即停工”的要求,仍擅自组织作业人员复工并导致发生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第(二)项之规定,尤德林涉嫌危险作业罪,和县公安局已对其立案侦查。
2、卜道文,马鞍山和旭物流园项目(一期)工程木工班组负责人
以个人身份违法承揽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组织无特种作业资格且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活动,未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之规定,卜道文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之规定,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建议予以行政处罚的人员
1、尤德林,马鞍山和旭物流园项目(一期)工程建设单位实际负责人
违规与劳务负责人直接签订施工合同、形成事实上的违法分包;对作业人员年龄超出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未持证开展特种作业等情况失察失控;在未有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监理公司监督管理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无方案施工;拒不执行郑蒲港建管站下达的《建设工程停工通知书》中“责令你项目立即停工”的要求,仍擅自组织作业人员复工并导致发生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之规定,建议由郑蒲港新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事故发生后,未在1小时内向属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故信息 ,对迟报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 之规定,建议由郑蒲港新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卜道文,马鞍山和旭物流园项目(一期)工程木工班组负责人
以个人身份违法承揽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组织无特种作业资格且超龄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活动,未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之规定,建议由郑蒲港新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3、吴进,繁昌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原马鞍山和旭物流园项目(一期)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项目经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之规定,以收取“管理费”为目的出借企业资质、担任“名义上”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配合尤德林等人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仅通过发布“项目部成立通知”的形式设立名义上的项目部,弄虚作假,实际未指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进场,未建立该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予其行政处罚,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四)建议予以行政处罚的单位
1、和旭物流公司
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法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个人,违规擅自组织施工;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严格管理特种作业活动,未及时制止现场违章作业行为;对作业现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管控措施,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 之规定,建议由郑蒲港新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繁昌建筑公司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之规定,以收取“管理费”为目的出借企业资质,允许尤德林使用本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本公司名义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设立虚假的项目部,实际未指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进场,未建立该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予其行政处罚,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五)有关公职人员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建议移交市纪委监委,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依法依纪依规问责处理。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和旭物流公司
要充分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全面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管理机构,加大安全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规范组织建设。要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要杜绝超龄人员上岗、特种作业无证上岗、擅自组织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防同类事故发生。
(二)郑蒲港新区管委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站
要严格落实部门法定职责,加强对辖区重点工程、重要项目的安全监管,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要狠抓事前防范,进一步深化建筑施工领域安全大检查、“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将事故扼杀在萌芽状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坚守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要重点加强模板制作拆除、脚手架搭设拆除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管,重点防范高处坠落事故,进一步督促项目参建各方加强现场隐患排查,强化现场安全措施。要重点加强对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的、事故隐患较多以及整改不力的、安全施工条件不够的、近两年发生过事故的项目和单位的监管力度,加大巡查检查频次,有效实施管控。
(三)郑蒲港新区管委会
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红线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及时研究解决住建领域重大突出问题,强化政策、资金、队伍建设和执法装备等保障措施,切实担负“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要进一步厘清各级各部门的监管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推进管理关口前移和执法重心下沉,构建“全面监管、无缝衔接、不留死角”的安全管理新格局。
(四)马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是要强化行业监管责任,将此次事故及时通报到全市各建筑工地,确实起到“一企出事故,万企受教育”的警示作用;二是要在全市范围内立即组织开展分包转包专项整治工作,严肃查处企业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资质等行为,大力开展“打非治违”工作;三是要督促各县、区住建部门针对建筑工程领域事故多发的情况,深入一线进行检查调研,找准问题症结所在,谋划转变监管方式,力求标本兼治、速见成效;四是要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的执法“宽松软”问题,加强指导和协调,及时消除监管执法盲区。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郑蒲港新区马鞍山和旭物流有限公司“2022·4·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