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通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组及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委会、减灾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组各成员: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组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组的作用,保障专家组有效地开展工作,现将新修订的《南通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组及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南通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南通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9月28日
南通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组及专家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各项工作,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技术保障体系,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的资格认定、聘任和管理,以及专家组建立、使用和维护等。
第三条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组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减灾委员会、应急管理局直接领导下的非常设、非赢利性组织,由在全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管理工作中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家组设安全生产类、防灾减灾类、应急救援类三大类,其中安全生产类专家设综合、石油化工、建设工程、交通运输、工贸等专业组;防灾减灾类专家设防汛抗旱、火灾防治、防震减灾、地质灾害、综合防灾减灾、其他等专业组;应急救援类专家从安全生产类、防灾减灾类专家中选取实践经验丰富、具有应急救援经历的专家兼任。另设荣誉专家若干名。
专家组别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
第五条 专家开展工作应当遵循尊重科学、客观公正、热情服务、廉洁守法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专家组日常管理。市其他有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并共同做好专家组管理工作。
二、专家的聘任
第七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主要从我市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市有关部门的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中聘任,每届任期5年。任期内如有变动,可按照专家的聘任条件和程序,及时调整和充实。任期届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满足聘任条件的可以续聘。
第八条 专家聘任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奉公。
(二)熟悉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在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管理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5年以上从事本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经历,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实践经验特别丰富、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突出或特殊工作需要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四)身体健康,能够深入现场和胜任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管理要求,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确有技术专长的经本人申请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但不得超过70周岁。
(五)无违纪违法、失信行为等不良记录,曾被取消专家资格的人员不予推荐。
年龄超过70周岁并已连续担任两届以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组成员,具有较高社会公认度,身体条件许可,仍热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事业并希望继续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的,可聘任为专家组荣誉专家。
第九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拟聘任专家采取本人申请(自荐)、单位推荐和特别邀请等方式。
(二)拟聘任专家应如实填写申请与推荐表(附件)。需递交以下材料:1、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2、本人身份证;3、2寸彩色免冠证件照及电子版;4、能反映本人技术工作业绩的材料。
(三)对拟聘任专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四)提出拟聘任专家人员名单,经讨论审定后,在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上公示。
(五)正式公布聘任专家名单,向专家颁发聘书和证件。
(六)荣誉专家由市应急管理局直接聘任。
(七)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调整。
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确认公布的专家,在我市范围内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直接从事专家工作。
三、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专家主要工作任务。
(一)参与全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管理领域重大事项的专题调研和论证。
(二)参与全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标准规范的编制、起草和论证。
(三)参与全市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及应急救援;参与综合防灾减灾相关工作;参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技术咨询工作。
(四)参与我市各类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管理督查检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验收抽查,重大危险源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现状的安全评估、安全监测、应急预案编制等技术性支持工作。
(五)参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建设项目、科技项目、信息化项目的评审、审查和论证,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工作的评审和审查。
(六)参与其他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管理工作有关的工作任务。
(七)完成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减灾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委派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专家主要权利。
(一)专家受有关部门委派,进入任务对象进行督查检查、隐患排查、整改验收抽查、安全评估、安全测验等工作时,有权调阅有关资料,向任务对象了解情况。
(二)专家在参加任务过程中,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应当建议执法部门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有权建议任务对象当场予以纠正或者限期整改;对发现的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建议任务对象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三)对在执行委派任务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管理等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有权向市有关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四)在执行任务时,可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五)对不适宜参加的有关活动可以申明并拒绝参与。
(六)参加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管理业务培训教育。
(七)获得参与各类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管理活动的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专家主要义务。
(一)接受聘用单位的管理。
(二)受委托开展相关工作时,应按时开展和完成工作。
(三)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坚持原则,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保守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五)遵守专家回避制度,接受委托单位提出的正当回避要求。
(六)及时填写和更新个人信息,记录和反馈参加工作或活动的情况。
四、专家使用
第十三条 专家使用。
(一)聘用单位可直接通过专家组选用专家,也可委托应急管理局通过专家组选取。
(二)市应急管理局指派专家执行任务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本人,专家接到通知后,应如期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
(三)根据工作特点、类别、重要程度等因素,可采用随机抽取、人工选取等方式从专家组选取专家。
(四)专家所开展的工作仅为聘用部门和所咨询服务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不具有行政权力,不替代和承担所咨询服务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 若专家库中无符合聘请条件的专家,或符合聘请条件的专家数量不够时,可履行审批程序后临时指派相关专家,或直接使用国家、省、市其他部门的专家。
第十五条 应本着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专家的使用。使用情况应符合有关规定。
五、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专家工作守则。
(一)积极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积极参加各类学术交流、专业培训,不断提升法律法规和技术业务能力。
(二)执行任务时,应当依法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并对作出的专家意见负责。
(三)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在任何情况下,个人不得以政府或专家组的名义谋取私利。
(四)接到通知后,迅速、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或事故现场开展工作;遇有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接受市应急管理局委派,随时赶到事故或突发事件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紧急调遣。
(五)依照法定程序,按时完成委派任务,每次完成任务后,向所聘用单位提供专家签名的书面材料,并对提供的书面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六)如实传达上级指示,如实反映情况,敢于坚持原则。
第十七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专家资格,并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
(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再胜任专家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一年内2次以上未接受或未完成指派任务, 或不参加专家组正常交流活动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行业规范、工作纪律、保密规定的。
(五)参加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等履行职责过程中,事前打招呼、事中走过场、事后拿好处,不能客观、公平、公正发挥技术支撑作用的。
(六)出具虚假证明或虚假报告的。
(七)开展相关业务工作不到现场的。
(八)由于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事故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九)由于工作疏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十)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推销产品、介绍客户、吃拿卡要等不正当活动的。
(十一)有其他应当终止专家资格情形的。
第十八条 市应急管理局对专家日常工作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订市级专家组管理办法。
(二)承担专家的日常管理与联络服务,负责专家的选聘、审核、发证、考核、解聘、换届及专家信息更新、交流培训等工作。
(三)向专家提供有关的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管理等相关资料和信息。
(四)为专家提供有关的安全保护条件和保险。
(五)适时召开专家工作会议,总结、部署专家工作。
(六)及时反映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七)提出对工作优秀或做出突出贡献专家的表彰奖励的建议。
(八)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 专家经费
(一)专家组的日常工作经费由市应急管理局列入专项经费预算,并进行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召开专家组工作会议、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安全检查、建设项目审查、应急救援、事故调查、防灾减灾、学术交流和考察学习等,并为参加抢险救援、事故调查等危险性较大的工作组专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
(二)专家参加非市应急管理局指派的事故调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等任务时,所需费用由聘请或约请指派单位按相关规定和标准支付。
六、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2018年4月11日市安委办印发的《南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专家组及专家管理办法》(通安委办〔2018〕57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