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高健 通讯员 王慧敏
对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司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近日,海淀法院审查后,认为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裁定对其起诉不予立案。
2022年3月,开网约车的王强与骑电动车的张东在道路上相撞,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强负全部责任。王强认为,事故发生完全因对方速度过快、注意力不集中引起,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其负全部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起诉人要求被起诉人撤销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据此,裁定对王强的起诉不予立案。
王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现该裁定已生效。
法官介绍,发生交通事故后,需及时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一般会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
据道交法规定,认定书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处理交通事故出具的证据,该行为本身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交通事故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不属于可诉行政行为,因此不可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法官表示,当事人应通过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程序寻求救济,或在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的民事诉讼中,对作为证据使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表相应质证意见。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