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东源镇雄煤业有限公司镇雄长岭一号煤矿“5·8”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5月8日8时54分,云南东源镇雄煤业有限公司镇雄长岭一号煤矿(以下简称长岭一号煤矿)152109辅助运输巷发生一起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0万元。
事故发生后,长岭一号煤矿立即启动事故应急响应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昭通市能源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2022 年5月9日,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牵头,昭通市能源局参与,会同镇雄县公安局、能源局、应急管理局、总工会等单位成立了长岭一号煤矿“5·8”运输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纪检监察机关介入,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一)上级公司概况
云南东源镇雄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雄公司)成立于2004 年7月,隶属于云南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集团),为省属国有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776386013XQ,安全生产许可证号(滇)MK安许证字〔20170016〕,有效期至2023 年12月11日。公司配有党委书记、董事长1人,总经理1人,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1人,纪委书记1人,分管“一通三防”、生产、安全等副总经理7人。公司下辖长岭一号煤矿、朱家湾煤矿、选煤厂、矿山救护队、运销分公司、后勤服务中心6家生产经营单位,设有安全环保生产部、经营管理部、综合管理部、党委工作与人力资源部、纪委办公室、工会办公室6个职能部室。
(二)煤矿概况
1.矿井概况。长岭一号煤矿位于镇雄县塘房镇大擢魁村,核定生产能力 60 万吨/年,属正常生产矿井,采矿许可证号C5300002022041120153493,有效期至2024年4月7日;安全生产许可证号(滇)MK安许证字〔20120002〕,有效期至2023年12月 26日。该矿井田面积11.36km2,工业储量6811.89万吨,可采储量4483.78万吨。可采C5b、C6a、C6c煤层,均为近水平煤层,C5b煤层全区稳定可采,平均煤厚2.2m,C6a、C6c煤层局部可采,煤厚0.8~ 1.2m,现开采101采区+1560m水平以上的C5b煤层。该矿瓦斯等级为高瓦斯、水文地质类型为简单、煤层均不易自燃、煤尘均无爆炸性。2020年1月15日被评定为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矿井。
2.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长岭一号煤矿设有安全科、生产技术科、机电科、通风科、地测科、安全生产标准化办公室、调度信息中心7个生产科室和通风队、机运队、综掘队、综采队、维修队、瓦斯抽采队6个生产连队,在册职工351人。配备有矿长、党总支书记、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瓦斯治理副矿长等安全管理人员及采煤、掘进、通风、地测、防治水、机电等专业技术人员。
3.开拓部署情况。矿井为平硐开拓、上山开采,布置有主平硐、副平硐、回风斜井3条井筒。其中主平硐承担原煤运输、进风、行人任务。副平硐承担辅助运输、进风、行人任务。回风斜井承担全矿井回风任务。矿井目前开采101采区,布置有101采区轨道上山、回风上山、胶带上山和单轨吊运输巷。采区内现有152107综采工作面和152108运输巷综掘工作面、152109回风绕道综掘工作面。
4.通风系统。矿井通风方式为中央边界式,通风方法为机械抽出式,主、副平硐进风,回风斜井回风。主要通风机型号为FBCDZ№20/2×185kW,一用一备,风机额定风量2400~5000m3/min,风压 2400~4300Pa。现总进风量 4481m3/min ,总回风量 4684m3/min。掘进工作面采用对旋压入式局部通风机供风,均实现“三专两闭锁”和自动切换。
5.供电系统。矿井地面建有一座35kV变电站,采用双回路供电,供电电源分别取自220kV芒部变电站(镇东线)和110kV乌峰变电站(乌峰线),每个回路均能承担矿井全部负荷。
6.瓦斯抽采系统。矿井地面建有瓦斯抽采泵站,装备有2台SKA (2BE3)520型高负压瓦斯抽采泵、2台2BEC52型高负压瓦斯抽采泵、2台2BEC80型低负压瓦斯抽采泵。
7.排水系统。矿井为平硐开拓、上山开采,主要补给水源为大气降雨,正常涌水量150m3/h,最大涌水量294m3/h,在井下局部积水地段设临时排水点,通过潜水泵和隔膜泵抽排至101采区轨道上山,沿101采区轨道上山、副平硐内敷设的排水管路自流出井。
8.运输系统。原煤通过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输顺槽和101 采区胶带上山带式输送机运输至主平硐后,由主平硐 DTL100/65/2×75 型带式输送机运输至地面。副平硐采用 DC120/110Y型防爆柴油单轨吊运输材料。尚未完成单轨吊运输系统改造的采掘工作面等地点采用SQ-80/75型无极绳绞车运输材料。井下轨道运输钢轨规格为22kg/m,轨距600mm。152109辅助运输巷为新掘巷道,尚未安设单轨吊或无极绳绞车,采用人力推车的方式运输材料。
9.安全监控“四大”系统。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型号为KJ90X,监控终端设置在调度信息中心,双机热备,按规定安装了相关传感器,并设置了相关参数。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型号为KJ251A,单轨吊运输巷入口、152109辅助运输巷交岔口等重点区域安装有读卡分站,具备应急群呼功能。有线通信系统型号为KTJ129,具备选呼、全呼、录音等功能。有线通讯电话覆盖主要硐室、采掘工作面等地点,具备直通功能。应急广播系统型号为KT175,扩音器覆盖主要硐室、采掘工作面等地点。视频监控系统型号为 NVR4.0DS8664N-I16,在转载点、主要硐室、井口等地点设置45 个摄像头。
10.安全避险系统。地面建有2座200m3水池,供水施救与消防、防尘系统共用管路,采用DN125型无缝钢管,敷设至各采掘工作面、带式输送机巷道等地点。建有1座压风机房,配备GA110-8.5、GA110-7.5、GA90-7.5型空气压缩机各1台,两用一备,实现远程集中控制。101采区轨道上山与回风上山之间设有永久避难硐室,硐室内设置有氧气供给、室内外环境参数监测、通讯、照明等设施。
(三)单轨吊安装工程施工单位概况
云南源能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能公司)隶属于产业集团,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2020年10月,源能公司与镇雄公司签订了《长岭一号煤矿单轨吊工程(地面金属结构及安装,井巷金属结构及安装)施工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规定了双方工程施工及安全管理责任。源能公司在长岭一号煤矿设有机电安装项目部(以下简称源能公司项目部),配备有经理、副经理、安全员等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长岭一号煤矿单轨吊安装工作。
(四)事故地点概况
事故发生地点为152109辅助运输巷车场。152109辅助运输巷全长104m,车场自152109辅助运输巷与单轨吊运输巷交岔口(以下简称交岔口)向152109辅助运输巷内延伸41m,沿C5b煤层布置,断面为矩形,坡度5‰,高3.3m、宽4.6m,采用锚网索支护,巷道支护完好。交岔口向里5.4m处有一节长3.2m、宽1.03m、高1m 的车厢,该车厢由MD2.2-6B(d)型底卸式矿车改装,容积2.2m3,自重约1t。箱体向巷道左帮90°侧翻,侧翻车厢上沿距左侧巷帮 0.15m,车厢内装满矿砂,矿砂重约3t。该处右侧钢轨轨面高出左侧钢轨轨面30mm。交岔口向里2m处停放1辆长1.68m、宽1.03m、高0.43m的MPC3-6型矿用平板车(载重量3t)。经事故现场人员指证,事故发生前该平板车上方载着侧翻的车厢,救援时平板车被拉出至勘查时所处位置。平板车与车厢上未见捆绑固定车厢的相关材料。
(五)事故其他相关情况
1.运输及设备维护职责划分。按照煤矿日常运输管理模式,井筒及采区辅助运输井巷内的辅助运输作业由机运队负责,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的辅助运输作业由材料的使用单位负责。根据煤矿制度规定,运输设备入井前由机运队负责管理,入井后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连队包机管理;主要巷道的轨道运输线路每天由机运队负责巡检,其他巷道内的轨道运输线路按照“谁管理巷道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日常维护、检修,其中152109辅助运输巷内轨道运输线路的日常维护、检修由综掘队负责。
2.车厢改装及领用情况。2022年4月,煤矿从镇雄公司货场找来2辆MD2.2-6B(d)型底卸式矿车,用于巷道维修时装运矸石。机运队将其中一辆底卸式矿车进行改造,以适用于单轨吊运输。改造后的矿车仅保留车厢部分,且车厢一侧被切割改装为2扇活动门。该车厢被放在工业广场内的一辆MPC3-6型矿用平板车上,未连接固定。机运队改装车厢前未按煤矿《矿用设备选型、购置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分管领导审批,改装后未入库保管。
因152109回风绕道与101采区回风上山即将贯通,通风队计划在152109辅助运输巷内构筑1组风门,提前准备贯通后的通风系统调整工作。为了向152109辅助运输巷内运输矿砂等构筑风门的材料,2022年5月5日,通风队队长董元春与机运队队长杨洪勇联系调配装砂矿车,2人共同查看搁置在工业广场内的改装车厢及平板车后,5月6日通风队领用上述改装车厢并装满矿砂,连同平板车摆放在副平硐口等待入井。改装车厢领用前,机电科、机运队、通风队未按煤矿《矿用设备选型、购置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验收。
三、煤矿上级公司安全管理及监管部门安全监管情况
(一)上级公司安全管理情况
1.产业集团安全管理情况。按照《云南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开展2022年煤矿包保督导巡查盯守工作的通知》(云煤安环发〔2022〕262号)要求,产业集团安全环保部在昭通设巡查组(3 人),2022年4月安排3名安全监督员驻矿监管。产业集团对镇雄公司所属煤矿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安全督导,每月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2022年以来对长岭一号煤矿开展安全检查5次,查出事故隐患72条,已整改64条,正在整改8条。
2.镇雄公司安全管理情况。镇雄公司对长岭一号煤矿每季度开展1次安全大检查,每月不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2022年以来对长岭一号煤矿开展安全检查8次,查出事故隐患182条,已全部整改完成。
(二)监管部门安全监管情况
昭通市能源局向长岭一号煤矿派驻了1名驻矿安监员,负责煤矿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2022年以来,昭通市能源局对长岭一号煤矿开展安全检查4次,共查出事故隐患38条,已整改36条,正在整改2条。
四、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5月7日夜班,机运队将装满矿砂的改装车厢(总重约4t)及 MPC3-6型矿用平板车(载重量3t)通过副平硐单轨吊运至101采区轨道上山无极绳绞车硐室车场,装砂车厢及平板车入井前,机运队未按煤矿《运输安全设施检查、试验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入井的矿车进行检查。因该处至152109辅助运输巷段未安装单轨吊或无极绳绞车,需要人力推车运输,该段运输作业由通风队负责。通风队队长董元春随即指挥现场作业人员将装砂车厢放置在平板车上,此时车厢两端超过平板车1.5m且未与平板车捆绑固定,装砂车厢总重超过平板车载重量。平板车及装砂车厢被通风队作业人员推至 152109辅助运输巷与单轨吊运输巷交岔口阻车器处停放。通风队作业人员推车前未按照煤矿《特殊物料运输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提前检查连接装置和运输线路。
5月8日7时左右,通风队队长董元春安排副队长刁洪贵继续向152109辅助运输巷内运输矿砂、砖、门板等构筑风门的材料。7 时30分,刁洪贵组织通风队通风设施维护班召开班前会,安排上述工作任务及安全注意事项。
8时左右,源能公司项目部副经理纪权组织召开班前会,安排王万宣、王世贵、吴浩然、许林刚、王周宽到单轨吊运输巷处理超长的锚索。8时,通风队通风设施维护班何道富、陈叶华、刘刚、黄照严入井;8时14分,通风队队长董元春、副队长方彩虹入井;
8时34分刁洪贵入井。期间,当班带班矿领导宋啟辉分别于7时40分、8时10分两次经过152109辅助运输巷装砂矿车停放地点。
8时16分,通风队陈叶华、刘刚、黄照严到达+1560m水平运输大巷风门处,开始倒运门板等构筑风门的材料;董元春、方彩虹、何道富则到152109辅助运输巷与152109回风绕道交岔口处查看准备构筑风门的位置,8时41分3人回到152109辅助运输巷车场入口处。
8时42分,源能公司项目部王万宣、王世贵、吴浩然、许林刚、王周宽到达152109辅助运输巷车场入口处,王周宽前往单轨吊运输巷查看锚索情况,王万宣、王世贵、吴浩然、许林刚在入口处等待。
8时43分,刁洪贵到达152109辅助运输巷车场入口处,董元春、方彩虹、刁洪贵、何道富、陈叶华、刘刚、黄照严开始向152109 辅助运输巷内推5月7日夜班停放在该处的装砂矿车,但无法推动。刁洪贵随即请王万宣、王世贵、吴浩然、许林刚帮忙推车。随后通
风队7人及源能公司项目部4人站在装砂矿车四周推车,其中王万宣站在矿车左侧。
8时54分,装砂矿车运行至巷道交岔口前方5.4m处时,装砂车厢突然失稳,从平板车上向左滑移并侧翻,王万宣躲避不及,头部被车厢上沿挤压在巷道左帮上。
(二)事故救援经过
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立即开展救援,同时呼叫附近地点的作业人员。发现车厢无法移动后,使用就近找来的道木、手拉葫芦挪移侧翻车厢后端,并在前端垫入木板、轨道道木防止挪移过程中二次伤害。同时,方彩虹向调度信息中心汇报事故情况。调度值班员顾泽睿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矿长、总工程师等矿领导和上级公司领导报告,联系镇雄公司矿山救护队出动救援,并联系120 救护车赶赴煤矿。矿领导及上级公司领导到达调度信息中心后,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安排现场人员全力抢救伤员,同时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现场救援人员将王万宣救出后,确认王万宣仍有呼吸、脉搏、心跳,立即使用自制简易担架将王万宣向外运送。9时13分,王万宣被抬运出井后,随即被转移至矿山救护车送往镇雄县人民医院抢救。10时25分,王万宣经镇雄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信息报送情况
事故发生后,通风队副队长方彩虹立即向调度信息中心报告了事故情况,煤矿负责人按照规定分别向有关部门报告了事故相关情况。
(四)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产业集团、镇雄公司及长岭一号煤矿成立了善后工作组进行善后处理工作,善后处理工作已完成,矿区社会秩序稳定。
(五)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开展救援,煤矿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应急处置迅速,没有引发次生事故。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事故直接原因
煤矿作业人员使用未捆绑固定的超长车厢与平板车运输矿砂,车厢受两股钢轨高差和重心偏移影响滑移、侧翻,将站在车厢左侧推车的作业人员挤压致死。
(二)事故间接原因
1.运输管理不到位。一是违规改装运输设备。底卸式矿车改装前未经分管领导审批,改装时破坏了其原有技术性能,改装后未对改装设备安全性能进行检验。二是违规使用改装车厢运输材料。底卸式矿车改装为车厢后未入库保管,领用前相关部门未按煤矿《矿用设备选型、购置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对领用的设备进行验收,改装车厢及平板车入井前未对矿车进行检查。三是违规运输超长、超重特殊材料。改装车厢前后两端超出平板车1.5m,车厢装满矿砂后总重约4t,超过MPC3-6型矿用平板车3t的载重量。运输超长、超重装砂车厢前,未按煤矿《特殊物料运输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专项措施并提前检查连接装置及运输线路。四是轨道运输线路日常检查维护不到位。煤矿未按《轨道线路检查、维护管理制度》的规定每天对包括轨道、枕木在内的轨道线路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未及时排查152109辅助运输巷内部分地段轨道高差超过标准的问题隐患。五是运输管理混乱。煤矿辅助运输由机运队及其他连队共同承担,但各自作业范围、职责划分未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单轨吊运输系统改造期间,单轨吊、无极绳绞车、人力推车等多种辅助运输方式相互交叉,煤矿未制定交叉作业相关的安全措施或管理制度。
2.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一是2022年3月16日镇雄公司及长岭一号煤矿共同开展以提升运输为重点的大排查时,未全面排查各类运输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轨道运输线路的敷设状况。二是2022年 4月4日煤矿制定的《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中无机电运输方面的内容。三是2022年5月7日夜班至8日早班事故矿车在交岔口停放期间,煤矿未及时发现平板车超载、改装车厢与平板车未捆绑固定等安全隐患。
3.安全培训不到位。一是作业人员对侧边推车行为心存侥幸,未互相监督提醒,职工安全意识淡薄,自保互保意识差。二是2022 年2月煤矿组织全员安全培训时,无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安全培训内容不全面。三是煤矿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未覆盖源能公司项目部相关人员,长岭一号煤矿职工虽然参加了事故警示教育,但未举一反三、对照排查整改同类安全隐患。
4.上级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一是产业集团驻长岭一号煤矿盯守组督促检查煤矿落实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不到位,监督检查煤矿运输管理情况不到位。二是镇雄公司督促煤矿监督检查长岭一号煤矿建立健全并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到位,开展以提升运输为重点的大排查不全面,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考核不严格。
5.安全监管有差距。昭通市能源局派驻长岭一号煤矿安监员履行驻矿监管职责有差距,督促煤矿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运输管理规章制度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长岭一号煤矿“5·8”运输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王某某,源能公司机电安装项目部工人。违章站在矿车左侧推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2.董某某,中共党员,通风队队长,全面负责通风队安全管理工作,事故现场负责人。组织运输超长、超重装砂车厢(特殊物料)前,未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未提前检查运输线路。在平板车与超长装砂车厢未捆绑固定、装砂车厢超重的情况下,违章指挥作业人员使用平板车运输,现场推车时未制止作业人员站在侧边推车的违章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3.刁某某,中共党员,通风队副队长,协助队长工作,分管通风设施维护班。作业前未发现装砂车厢与平板车未捆绑固定、装砂车厢超重的事故隐患,推车过程中未制止作业人员站在矿车侧方推车的违章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 的规定,建议给予政务撤职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罚款0.9万元的行政处罚;建议由颁发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4.方某某,中共党员,通风队副队长,协助队长工作,分管瓦检班。作业前未发现装砂车厢与平板车未捆绑固定、装砂车厢超重的事故隐患,推车过程中未制止作业人员站在矿车侧方推车的违章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建议给予政务撤职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罚款0.8万元的行政处罚;建议由颁发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5.章某某,中共党员,综掘队副队长(主持工作),全面负责综掘队安全管理工作。检查、维护152109辅助运输巷轨道线路不到位,未及时排查152109辅助运输巷内部分地段钢轨高差超过标准的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罚款0.8万元的行政处罚。
6.刘某某,机运队副队长,分管井下运输工作。未对井上下运输设备安全性能和轨道线路敷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未每天组织对轨道线路进行全面检查,对作业人员违规使用改装车厢运输材料的行为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罚款0.6万元的行政处罚。
7.杨某某,中共党员,机运队党支部书记兼队长,全面负责机运队安全管理工作。改装底卸式矿车前未经审批,改装后未对改装设备安全性能进行检验,设备改装后未入库保管,未对即将入井的运输矿车进行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处罚款0.8万元的行政处罚。
8.黄某,机电科科长,负责煤矿机电技术管理工作。监督执行运输规章制度不到位,单轨吊运输系统改造期间未组织制定辅助运输交叉作业的安全措施或管理制度,未在规章制度中明确机运队及其他连队辅助运输的作业范围、职责划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罚款0.7万元的行政处罚。
9.李某,安全科副科长,协助安全科科长工作。监督检查运输制度执行情况不到位,开展以提升运输为重点的大排查不全面,编制的《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中无机电运输方面内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罚款0.6万元的行政处罚。
10.苏某某,安全科科长,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教育培训等工作。监督检查运输制度执行情况不到位,开展以提升运输为重点的大排查和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不全面,开展全员安全培训和事故警示教育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罚款0.7万元的行政处罚。
11.喻某,中共党员,安全副总工程师,协助安全副矿长工作。监督检查运输制度执行情况不到位,开展以提升运输为重点的大排查和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不全面,督促开展全员安全培训和事故警示教育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罚款0.7万元的行政处罚。
12.王某某,中共党员,机电副矿长,全面负责煤矿机电运输管理工作。对运输设备改装审核把关不严,对运输设备和轨道线路监督检查不到位,督促运输人员执行运输规章制度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罚款0.9万元的行政处罚。
13.申某,安全副矿长,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不到位,督促相关人员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和运输设备管理等规章制度不严格,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事故警示教育不全面等问题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罚款0.9万元的行政处罚。
14.杨某某,中共党员,矿长,全面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有差距,督促、检查本单位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不到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建议给予罚款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9.0064万元)的行政处罚。
15.宋某某,中共党员,党总支书记,事故当班带班矿领导。督促、检查本单位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不到位,井下带班责任落实有差距,未及时发现车厢与平板车未固定、装砂车厢超重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罚款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8.744万元)的行政处罚。
16.郭某某,中共党员,镇雄公司安全生产环保部部长,负责对公司及所属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长岭一号煤矿建立健全并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到位,开展以提升运输为重点的大排查不全面,监督考核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不严格,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7.高某某,中共党员,镇雄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生产、机电运输、调度工作,联系长岭一号煤矿。监督检查长岭一号煤矿建立健全并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到位,对煤矿机电运输管理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8.李某某,中共党员,镇雄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督促长岭一号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及人员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有差距,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责令向产业集团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9.王某某,中共党员,镇雄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督促长岭一号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及人员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有差距,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责令向产业集团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0.朱某,中共党员,产业集团昭通片区第一驻矿监管组组长,负责长岭一号煤矿驻矿盯守工作。监督煤矿落实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不到位,监督检查煤矿运输管理、安全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产业集团按照内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21.李某某,中共党员,产业集团昭通片区第一驻矿监管组成员,负责长岭一号煤矿驻矿盯守工作。监督煤矿落实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不到位,监督检查煤矿运输管理、安全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产业集团按照内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22.雷某某,中共党员,产业集团昭通片区第一驻矿监管组成员,负责长岭一号煤矿驻矿盯守工作。监督煤矿落实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不到位,监督检查煤矿运输管理、安全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产业集团按照内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23.王某,昭通市能源局驻长岭一号煤矿驻矿监督员。履行驻矿监管职责有差距,督促煤矿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运输管理规章制度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昭通市能源局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以上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为中共党员的,建议其所在党组织依照党纪党规作出相应处理。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镇雄公司未认真督促长岭一号煤矿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长岭一号煤矿运输管理、安全培训、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建议对镇雄公司处罚款86万元,由颁发部门暂扣长岭一号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 强化规章制度执行。一是镇雄公司要督促煤矿进一步完善运输设备领用、验收、入井管理等运输规章制度,制度必须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二是进一步细化规章制度的考核措施,加强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考核,严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三是强化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估,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严肃追责问责,对与实际情况不符或可操作性不强的制度措施及时修订完善,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
(二) 强化运输管理。一是煤矿要对矿井运输设备和轨道线路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不符合要求、标准的运输设备、线路立即停止使用,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二是强化机电运输设备、线路的日常检查、维护,明确每台设备、每段线路检查、维护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防范责任不清或悬空。三是强化入井设备的查验,不符合要求、标准的设备严禁入井使用。四是运输特殊物料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安排专人对运输全程进行安全监护。
(三) 强化安全教育培训。一是煤矿必须分工种、分岗位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培训要根据具体工种、岗位的实际情况,覆盖其作业过程中涉及的基本知识、规章制度、安全措施、操作规程等内容。二是加强对项目部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项目部人员除熟知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外,必须对本矿相关规章制度、安全措施等进行学习掌握。三是定期通报井下“三违”行为,深入开展矿山事故警示教育,把别人的事故当成自己的事故看待、把过去的事故当成现在的事故看待、把隐患当成事故看待、把小事故当成大事故看待,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和自保互保意识,严防事故重蹈覆辙。
(四) 强化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一是煤矿要强化安全风险辨识管控。风险辨识要覆盖全矿井各环节,对安全风险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管控措施,避免风险管控不到位造成事故隐患。二是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系统观念,坚持井上与井下、文字与落实相结合,既查制度措施合不合规,又查制度措施执不执行。三是加强作业现场安全检查、巡查,狠反“三违”,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四是强化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对各级、各部门排查发现的风险隐患要定期统计,从制度、人员、思想、投入、装备、技术等各方面深入分析问题隐患产生的根源,强化问题隐患源头治理。
(五) 强化安全监管。产业集团要认真落实上级公司对下属煤矿企业的管理责任,督促下属所有煤矿企业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提升运输“三条线”的管理,严防屡屡重蹈覆辙。产业集团驻矿监管组要切实履行驻矿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镇雄公司及所属煤矿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镇雄公司及所属煤矿加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昭通市能源局要切实履行地方监管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联系包保和驻矿盯守制度,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煤矿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严格执法倒逼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附图1:事故地点示意图附图
2:事故现场平面图
云南东源镇雄煤业有限公司镇雄长岭一号煤矿“5·8”运输事故调查组
2022年7月6日
附图1 事故地点示意图
附图2 事故现场平面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