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以为发现了卖油的“商机”,打起了“非法油”的主意,结果日子由盼头变成“判”头。近日,天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危险作业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汽油及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
2020年4月至2021年10月18日间,被告人王某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通过阮某从外地购进汽油,存储于其自营的加油点油罐内,并将加油机放置于该市铜城镇某院内,使用管道连接油罐和加油机为他人摩托车、汽车加油。2021年10月18日,该市公安局查获该加油点,并扣押加油机1台及汽油718公升,经鉴定该汽油符合GB17930-2016《车用汽油》标准。经现场勘验,王某的自营加油点位于社区街道,周边系卫生院和住户。案发后,王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汽油经营、储存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新增“危险作业罪”,首次将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现实危险的相关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未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进行买卖和运输、储存油品均是违法行为,要认清“黑加油站”的危害,坚决抵制非法加油点,务必通过合法途径购买和使用油品,切莫因贪图小便宜而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如发现私自贩卖汽油的窝点,请立即向公安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