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充分发挥专家技术支撑作用,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开展,现制定《常州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7日
常州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技术支撑作用,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安全生产专家主要包括市人民政府安委会专家、市安监局行业监管领域专家及因工作需要聘请的国家、省级安全专家和临时邀请从事安全生产指导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 专家管理职责
第三条 市政府安委会专家的选聘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由市安监局规划处承办。市安监局行业监管领域专家的选聘和专业人员的临时邀请由市安监局负责,具体工作由监管处室承办。
第四条 承办处室具体承担以下专家管理工作:
(一)负责专家换届组织工作;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不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
(二)负责专家的选聘、发证、考核、奖励等工作;
(三)制定专家工作计划和活动方案,协调指导专家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应急救援处置、事故调查、项目审查、科技开发、咨询服务以及课题调研等活动;收集和反馈专家对安全生产重点、热点、难点问题提出的意见及建议,提供相关领导决策参考;
(四)定期向专家通报全市安全生产情况及典型事故案例,组织编写论文集和总结报告;
(五)编制年度专家经费预算,负责专家服务费用审核与发放。
第五条 专家工作职责: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分析研究我市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
(二)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如期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应急救援处置时,如无特殊原因,应无条件服从市安委办安排。
(三)积极撰写安全生产调研报告和论文,分析研究安全生产情况,主动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以及被服务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五)接受各自主管部门或单位的管理,遵守专家回避制度,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活动,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报告、回避。
(六)及时记录和反馈参加活动的情况,按期提交个人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积极参与年度考核工作。
第三章 专家的选聘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专家实行聘任制,主要从全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技术人员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选聘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内如有变动,应按照专家的聘任条件和程序,及时调整和补充。任期届满后,因工作需要、满足聘用条件的可以续聘。
第七条 安全生产专家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安全生产事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廉洁公正;
(二)熟悉所在行业领域国家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在安全生产领域享有一定声誉,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安全生产专家工作;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且从事安全生产业务工作5年以上;
(四)能深入现场开展相关业务工作,有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相关检查、隐患排查、事故调查分析等能力;
(五)除教授级高工和特聘专家外,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第八条 安全生产专家聘任的一般程序:
(一)拟聘任专家采取本人自荐、有关部门(单位)推荐、市安委办邀请的方式进行遴选。
(二)拟聘任专家填报申请表,签署本人和所在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退休人员除外),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3)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4)能反映本人专业能力和工作业绩的材料(如论文著作、获奖证书、知识产权证书、科技成果、验收鉴定证书以及能证明本人解决安全生产实际问题的相关材料);往届专家提供任期内服务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结材料。
(三)承办处室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拟聘任专家人选名单,经相应部门审定同意后,在市安监局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对符合要求的发放聘书和专家证,并向社会公开专家名单。
第九条 安全生产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聘任单位批准可以解聘:
(一)本人提出申请的;
(二)因身体、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关委派工作任务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者一年内累计四次不参加专家活动的;不履行规定职责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专家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经约谈仍无法达到工作要求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十条 市安委会专家组和行业领域专家库成员的认定具体条件、聘用和管理由具体承办的监管处室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专家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市安监局承办处室建立的工矿商贸、危险化学品、职业卫生等行业领域专家库,由规划处负责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单位、毕业院校、从事专业、职务职称等信息,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承办处室建立的安全生产专家库经分管领导审批,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确认,并以文件公布。
(二)各承办处室将专家库公布文件和专家库名单(电子版)抄送规划处,规划处予以汇总登记,及时在市局网站上公示和纳入市局综合监管系统专家管理子系统。
(三)登记工作每三年组织一次。如遇专家库人员补充调整,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章 专家的使用、考核和经费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管选派专家实行专家库名录管理,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中使用的专家,应从专家库中选派,选派专家涉及的服务费纳入全市专家经费统一支付。
第十三条 市安监局相关处室聘请、使用专家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前2~5个工作日填写专家使用申请表,列明所需专家人数、专业要求、主要工作内容、对象、时间和地点等具体事项,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按照专业对口原则,从专家管理子系统名单中随机选择。确定专家名单后,提前通知专家所在单位和专家本人,做好衔接工作。使用结束后,由专家应签字确认。
(二)使用专家结束后,相关处室应及时对专家的工作能力、质量和服务效果作如实记录和评价。
(三)做好专家使用申请表归档管理和使用次数统计。专家使用次数和工作情况,将作为专家费发放和专家年度考核的依据。
(四)因事故应急救援处置、临时检查等特殊情况无法提前申请的,可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第十四条 专家开展的工作仅为聘用部门和被服务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不具有行政权力,也不替代和承担被服务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 专家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聘用和表彰专家的依据。
(一)监管处室对行业领域专家的工作内容、质量、效果开展定期考评。
(二)规划处综合专家的各类考评情况,形成统一的年度考核结果。
(三)对工作优秀和作出突出成绩的专家,给予通报表彰奖励。
(四)对大力支持专家工作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五)对考核不合格的专家,及时给予约谈教育;对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取消专家资格。
第十六条 专家经费发放管理:
(一)市安监局办公室负责将专家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并统一管理支付。
(二)市安监局规划处负责拟定相关服务项目专家费用发放标准。
(三)市安监局相关处室负责提出年度专家经费用款计划,统计汇总本部门使用专家的申请表和台帐记录,如实填写专家费用审核表。
第十七条 专家经费主要用于专家会议、安全检查、项目审查、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咨询服务、表彰奖励以及课题调研、科研开发、学术交流等工作。
第十八条 专家服务费原则上每月审核发放一次。各使用专家的处室按照专家管理子系统中登记使用专家情况,对应经费发放标准,填写专家费审核表,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由办公室按照财务规定予以发放。
第十九条 专家费用发放标准经市安监局局长办公会议确定后执行,并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予以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各辖市、区安全生产专家的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制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市安监局原印发的各类专家管理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