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6〕84号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安监管〔2016〕2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油气输送管道企业申请相关安全生产许可问题,我局已函询国务院法制办。在得到国务院法制办回复前,油气输送管道企业暂依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应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第 77号修改)第七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三、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加气站(含汽车加气站)等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