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纳雍县安全生产领域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纳府办发〔2022〕2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纳雍县安全生产领域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县委第30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1日
纳雍县安全生产领域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程序,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等事项,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对象
纳雍县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场所。
二、举报事项
(一)矿山、建筑施工、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工贸行业、消防、城镇燃气、水上交通、特种设备、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依据行业领域相关规定认定的重大隐患。
(二)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三)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四)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五)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六)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七)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八)未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或者未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举报渠道
(一)纳雍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举报投诉电话:0857-2280699,收件地址:纳雍县经济开发区B区3号楼3楼,收件人:纳雍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邮编:553300。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
四、举报奖励及隐私保护
(一)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二)有关行业领域具有奖励办法、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四)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给予举报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五)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六)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得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
(七)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八)在调查核实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九)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五、其他事项
(一)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经查实,有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现象的,将严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举报人责任。
(二)举报的线索信息应尽量详细,一般包含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违法事实、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相关证据材料等;属于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载明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单位名称、事故发生时间、遇难人数、遇难者姓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三)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四)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限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限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五)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