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 3 月 31 日 20 时 36 分,河南宇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试生产停产改造期间,三车间发生光气和氯化氢混合气体泄漏,造成 2 人死亡、13 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 300.93 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代省长王凯、常务副省长周霁、副省长武国定等立即做出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者,全面排查相关安全隐患,要查明事故原因,从根本上杜绝此类事件发生,要总结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强化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巩固全省安全生产积极向好的态势。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有关规定,济源市人民政府于 4 月 1 日成立由市应急局、公安局、总工会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河南宇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3·31”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组。按照省政府安排,4 月 7 日,省应急厅会同济源市政府成立省市联合调查组,并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组邀请济源市纪委监委开展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察、取样检测、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问询、专家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以及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查明了相关部门和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整改的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概况。河南宇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锐化工)成立于2012 年1 月12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589704405N,有效期为 2012 年 1 月 12 日至 2022 年 1 月 11 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 5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凌 XX,注册场所为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经营范围为丁二酸(酐)、增塑剂、正构烷烃、塑料溶剂、液体石蜡、重质液体石蜡、芳烃、稳定轻烃的生产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PBS 生物可降解塑料研发及技术转让;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该公司下设 6 个车间(一车间、二车间、三车间、四车间、五车间、六车间)和 4 个科室(办公室、安环科、财务科、生产科),现有员工 97 人。生产管理较为混乱,除二、四车间的生产由公司统一管理外,将其它 4 个车间发包或出租给个人,由各承包(承租)人具体组织生产。
2.建设情况。2012 年 3 月 23 日,宇锐化工取得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项目编号:豫济市域工〔2012〕00065),建设规模为年产 2 万吨丁二酸(酐)、5 万吨溶剂油、3 万吨增塑剂。2013 年 4 月 11 日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编号:济源市〔建批〕2013 字第 07 号)。2013 年 4 月 15 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地字第 4190011201500004),用地面积为 97150 平方米(合 145.73 亩)。2019 年取得不动产权证(编号:豫(2019)济源市不动产权证第 003528 号)。2013 年 3 月开工建设,2014 年 8 月一期建成。
3.有关审批许可情况
(1) 条件审查情况。2012 年 9 月,由河南民安科技有限公司完成《河南宇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3 万吨增塑剂、5 万吨溶剂、2 万吨丁二酸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的编制,并于 2012 年 10 月 15 日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济危化项目安条审字〔2012〕010 号)。
(2) 设计审查情况。2013 年 3 月 25 日,由濮阳市中原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完成《河南宇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3 万吨增塑剂、5 万吨溶剂、2 万吨丁二酸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编制,并于 2013 年 7 月 15 日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济危化项目安设审字〔2013〕006 号)。
2020 年 6 月,河南宇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洛阳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编制完成《河南宇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3 万吨增塑剂、5 万吨溶剂、2 万吨丁二酸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补充),2020 年 7 月 1 日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济危化项目安设审字〔2020〕002 号)。
(3) 试生产情况。2014 年 8 月,宇锐化工组织专家和相关设计、施工单位等对试生产方案和试生产条件进行确认,9 月 19 日报市应急管理局(原济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9 月 22 日市应急管理局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济危化项目备字〔2014〕第 06 号)。2014 年 8 月至 2017 年 10 月该公司因资金链断裂且产品形势不好,基本未进行试生产。2017 年 11 月、2018 年 11 月、2019 年 11 月宇锐化工分别组织 3 次试生产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查(2015 年《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改后,试生产不再备案)。期间,由于资金市场等原因该公司试生产处于断断续续状态,为组织竣工验收,2020 年 8 月宇锐化工再次组织试生产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查。
(4) 验收情况。2020 年 9 月 15 日,企业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展验收工作,编制《年产 5 万吨溶剂油、3 万吨增塑剂、2 万吨丁二酸项目一期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9 月 28 日,河南鑫安利职业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河南宇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2 万吨丁二酸、5 万吨溶剂油、3 万吨增塑剂项目(一期建设年产 3 万吨增塑剂、5 万吨溶剂油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5)许可申请。2020 年 11 月 4 日,根据企业申请,济源市应急管理局上报省应急厅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因现场液氯库未纳入评价范围等原因,省应急管理厅退回申请,要求企业整改。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南通翔瑞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8 年 4 月 23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69IMAIWEENC7T,法定代表人陈 XX,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 800 万元整,住所:南通市苏通科技产业园区恒山路 65 号内 2 幢 508 室。企业办理有危险学品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苏(F)危化经字 L00024 号,有效期自 2020 年 11 月 25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4 日, 经营范围:一般危险化学品:次氯酸钠溶液[含有效氯>5%]、1,1 二氯乙烯、4-氟甲苯、4-氯苯甲酰氯、4-氯苄基氯、2-氯甲苯、氯乙烯[稳定的]、氢氧化钠、氢氧化钠溶液[含量≧30%]、1,1,2三氯甲烷(不得超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场所和未经批准的其他场所不得存放危险化学品)。
经查,该公司为生产原料供货商,分别于 2020 年 12 月和2021 年 3 月先后收到郑 X 两笔货款(第一笔 20 万元,第二笔 50 万元),为郑 X 代购原料,其中二(三氯甲基)碳酸酯(固光)5 吨(70000 元)、偶氮二异丁腈 200 公斤(13400 元)、四丁基溴化铵 100 公斤(4500 元)、SN7501 催化剂 1.25 吨(16250 元)等。其中二(三氯甲基)碳酸酯(固光)、偶氮二异丁腈属于危险化学品,且不在该公司经营范围内,属于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
2.山东成武中远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4 月 12 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周 XX,经营范围:二(三氯甲基)碳酸酯、盐酸的生产、销售。(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化工设备制造及安装;污水处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住所:成武县工业园开发区。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鲁)WH 安许证字〔2018〕170204 号,许可范围:4000 吨/年二(三氯甲基)碳酸酯 6000 吨/年盐酸****,有效期自 2018 年 11 月 23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2 日。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编号 372912208,登记品种盐酸、二(三氯甲基)碳酸酯、对氨基苯甲酰胺等有效期 2019 年4 月 3 日至 2022 年 4 月 2 日。
经查,2021 年 3 月 2 日,山东成武中远化工有限公司按照南通翔瑞化工有限公司的要求,发货到河南宇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 XX 签订了山东成武中远化工物流货运运输合同,承运单位:李 XX,承运人:李 XX,车型:轻型仓栅式货车,车号:鲁 R5CA36,货物名称:碳酸脂,重量:5 吨,数量 200 桶。李 XX 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相关资质。
3.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济源供电公司。成立于 2005 年 10 月 18 日。法定代表人程 X,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供电服务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780544016W。
经查,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济源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济源供电公司)收到应急管理局《关于建议对河南宇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降低供电负荷的函》后,经办公室受理、分管领导阅办批示、相关部门流转后,由郊区供电中心轵城供电所具体执行。
2021 年 1 月 20 日,轵城供电所所长赵 XX 安排运检技术员张 XX 按函内容执行。张 XX 分别于 1 月 21 日、25 日两次电话通知企业按要求降低负荷,1 月 25 日,轵城供电所向郊区供电中心苏 XX 反馈已按函的要求执行,随后苏 XX 向公司营销部常 X 反馈执行结果。供电公司仅是通过系统进行反馈回复,未进行具体核实。
4.河南鑫安利职业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8 年 10月 17 日,法定代表人为邱 XX,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人民币,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10100680785883F。企业地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 1 号 59 幢 1 单元 5 层 05 号、6 层 06 号,经营范围: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咨询;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咨询;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咨询;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咨询;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环境检测及技术服务咨询;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放射卫生检测与评价;安全工程技术咨询服务;职业卫生技术咨询服务;环保技术咨询服务;放射卫生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
(三)事故车间(三车间)有关情况
1.基本情况。三车间申请许可的产品为增塑剂 70#氯化石蜡(固体)500 吨/年和增塑剂氯代羟基苯甲酸(固体)500 吨/ 年,主要原料是 300#液蜡(液体)、羟基苯甲酸(固体)、液氯。其工艺过程为将 300#液蜡或羟基苯甲酸投入氯化釜,再通入氯气,在 100℃左右接近常压下氯化,制得增塑剂 70#氯化石蜡(固体)或增塑剂氯代羟基苯甲酸(固体)产品。
三车间位于厂区东侧南北干道东中部,厂房为钢结构彩钢板围护,呈东西长方形,主要出口在厂房西头,向西进入厂区东侧南北干道,厂房北侧东头有一疏散出口;厂房内部南侧设备分三层布置,北侧设备分二层布置;一层东端布置有四个液氯钢瓶和磅秤、汽化器、碱水池等;车间内其他设备均为反应釜、加料计量(高位)槽、中间储罐、冷冻盐水储槽、盐酸吸收、尾气吸收、机泵等生产设施、设备。发生事故的 11 号反应釜位于厂房内南侧三层平台偏东位置。
2.承租(合作)情况。2018 年 9 月,宇锐化工与郑 X 签订《租赁合同》,将三车间租赁给郑 X 使用,租赁期三年,自 2018 年 9 月 30 日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止,未明确生产产品。2019 年 12 月 31 日,宇锐化工与郑 X 签订《商业项目合作经营协议》,合作经营增塑剂项目,经营期限为 3 年,自 2019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
3.有关生产情况。2021 年 2 月下旬至 3 月 30 日期间,郑 X 安排人员增加了 3 台 5000 升的反应釜和 7 个高位槽及配套管线等。2021 年 3 月 31 日,有关设备安装完成后,盲目组织工人投料非法生产与备案审批建设项目不相符的产品。2021 年 3 月 31 日当天首次生产,未有成品制出,不存在销售情况。事故发生后,经现场勘察,11 号反应釜上部温度检测传感器信号线呈断开状,未见温度检测传感器(有信号线)和现场(一次)压力表,反应釜南侧偏东三层平台栏杆上安装的有毒气体检测探头信号线呈断开状。
4.非法生产产品、工艺及原料情况。事故调查组委托河南省分析测试研究中心对事故车间的物料进行了检验。三车间承包(合作)人郑 X 非法生产的产品为噻嗪酮。噻嗪酮生产工艺由两步合成:首先分别生产中间体 N-氯甲基-N-苯基氨基甲酰氯(氯苯、固光、N-甲基苯胺、液氯为原料,生产过程会产生光气)和 1-异丙基-3-叔丁基硫脲;再由两者合成生成最终产品噻嗪酮。涉及物料为:氯苯、叔丁醇、固光(三光气)、N甲基苯胺、异丙胺、硫氰酸铵、液氯、催化剂等。
(四)事故发生当天企业生产和有关人员情况
1.当天全厂生产状况。2021 年 3 月 31 日,三车间在非法进行生产噻嗪酮,五车间、六车间有部分人员在检修设备管道。
2.事故发生前三车间及周边人员情况。事发前,三车间附近人员共 18 人。
三车间及周边伤亡人员分布图见下图
3.周边企业(河南龙兴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人员情况。当天晚上龙兴钛业处于下风向的有 4 个人,事故发生后,陶慧和葛田田感到轻微不适,被送往医院。
4.天气情况。2021 年 3 月 31 日 20 时至 22 时,事故发生地温度 12.5℃左右,风速约 3.5m/s,风向为东北风。
(五)监督检查情况
1.虎岭高新片区管理办公室应急管理和生态环保局
2020 年 10 月 23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虎岭高新片区管理办公室应急管理和生态环保局成立以来对宇锐化工开展安全消防检查 13 次。3 月 31 日,应急管理和生态环保局局长王雷带队到企业进行清明节前安全生产督导。
2.济源市应急管理局
2020 年,济源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按照监督检查计划分别于 2020 年 6 月 5 日,2020 年 12 月 29 日对该公司进行 2 次检查。2021 年对该公司的监督检查计划定在二、四季度,尚未开展。
2020 年 6 月 5 日,济源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批先建现象,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2020 年 7 月复查时,该企业已进行了补充设计。
2020 年 12 月 29 日,济源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现场检查时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济应急现决〔2020〕SS008 号),责令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021 年 1 月 15 日,济源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济源供电公司发出《关于建议对河南宇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降低供电负荷的函》①,要求对该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①《关于建议对河南宇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降低供电负荷的函》主要内容为:发现河南宇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自2021年1月16日12时起对该企业二车间、三车间、四车间、五车间停止生产供电;2021年1月30日起对该企业一车间、六车间停止生产供电;正常的生活用电、必要的确保设备管道安全用电、隐患整改用电、消防设施用电及必要的应急防范处置用电等可予以保留,最高用电负荷不超过2020年月度最大用电负荷的50%。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 年 3 月 31 日,处于试生产停产改造期间的宇锐化工三车间承租(合作)人郑 X 开始擅自组织操作工孔 XX、张 X 在 11 号反应釜内投料生产 N-氯甲基-N-苯基氨基甲酰氯(非申请许可产品)。
15 时 00 分,在郑 X 指挥下,孔 XX、张 X 将备好的氯苯、 N-甲基苯胺和固光用升降机提升至三层平台,后用气动泵向 11 号反应釜打入约 1250 公斤氯苯,用真空泵向 11 号反应釜高位槽内打入约 500 公斤 N-甲基苯胺。
16 时 00 分,孔 X 打开 11 号反应釜人孔,向釜内投了 22 桶固光(每桶 25 公斤,约 550 公斤)并紧闭人孔。
17 时 30 分,郑 X 让孔 XX 和张 X 去检查设备紧密性。
19 时 00 分,荣 X 来车间叫郑 X 一起去吃饭,孔 XX 和张 X继续检查设备。
20 时 00 分,吃完饭的郑 X 和荣 X 来到车间,孔 XX 和张 X 去吃饭,郑 X 和荣 X 来到三层平台后,由于光线不太好,郑 X 让荣 X 去拿手电筒,荣 X 将手电筒拿来递给郑 X 后,就站在釜边,见釜内已经开始搅拌且高位槽内的苯胺已经开始向 11 号釜内滴加。
20 时 30 分,张 X 和孔 XX 2 人回到车间,张 X 从西边楼梯上到三层平台距离 11 号釜约 3 米处,看见气相出口阀门后的塑料波纹管膨胀鼓起(询问笔录结合专家意见推断:因滴加 N-甲基苯胺前忘记打开反应釜气相出口阀门,在开始反应后通过反应釜视镜发现釜内雾气很大,郑 X 打开反应釜气相出口阀门,由于反应是放热反应且有光气产生致使釜内压力过大,反应釜气相出口阀后塑料波纹管膨胀),急忙喊“跑”自己就跑向楼下(到二楼处听见波纹管爆裂声音),从东边楼梯上到三楼楼梯口的孔 XX、站在釜边的郑 X 和荣 X 3 人分别立即跑向楼下,孔 XX 从车间东北小门跑出后向北跑,张 X 下到一楼急忙戴上防毒面具去关了在车间东南侧的液氯钢瓶阀门就从车间东北小门向北跑,郑 X 和荣 X 从车间西门跑出后向北跑,停下来后,郑 X 说自己被呛了一口,随后,郑 X 又急忙从车间东北的小门进入车间打开了引风机后再次跑出来(时间约两分钟)。有毒气体(经专家分析和事故后资质单位对 11 号釜内气相检测,判定主要成分是光气)从爆裂的波纹管口溢出并扩散,导致三车间郑 X 和位于下风向五车间、六车间、化验室附近的 12 人及西南方临近的河南龙兴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人不同程度吸入,随后,部分工人感觉不适,厂内组织到医院就诊,并有工人回家后感觉不适自行到医院就诊。
4 月 1 日 3 时 30 分,郑 X 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4 月 1 日 15 时 30 分,王 XX 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事故导致 2 人死亡,13 人受伤。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宇锐化工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4 月 1 号上午 9 时 45 分,济源市应急管理局接市政府办公室通知后,迅即派人赶赴现场和医院进行核查,并逐级上报,启动应急预案,开展相关工作。济源市卫健委成立医疗救治专班,聘请省郑大一附院、复旦大学金山医院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家教授到济源指导诊治。
4 月 7 日,省市联合调查组成立并开始进一步深入调查。4 月 11 日上午,省应急厅吴忠华厅长到济源督导事故调查情况并当场成立现场隐患消除组,避免次生灾害发生。在专家充分研讨论证基础上,4 月 14 日制定完成《“3·31”中毒事故相关设施及物料处置方案》,在工作组和专家组的现场指导下,在消防、生态环境、卫健、气象等相关部门的配合下,4 月 15 日完成事故现场残余物料的清理处置,圆满完成事故现场的后期处置工作。
(三)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在得知事故信息后,未按要求及时上报事故信息,致使政府部门未能及时响应进行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
事故发生后,济源市政府紧急成立现场处置组、医疗救治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置组、舆情应对组,积极开展工作,处置有效,施救得当。截至 4 月 27 日,住院人员均已出院。
省市联合调查组成立后,及时组建了现场隐患消除组,行动迅速,组织有力,对中毒事故相关设施及物料进行了有效处置,防止了次生事故发生。
整体舆情平稳,未引发群体性社会事件,社会秩序稳定。
(四)伤亡人员情况
1.郑 X,男,身份证号:51XXXXXXXXXXXXXX33,住址:XX。职业:三车间负责人。死亡原因:吸入有毒有害气体抢救无效死亡。
2.王 XX,男,身份证号:41XXXXXXXXXXXXXX16,住址:XX。职业:六车间员工。死亡原因:吸入有毒有害气体抢救无效死亡。
3.李 XX,男,身份证号:41XXXXXXXXXXXXXX19,住址:XX。职业:五车间员工。受伤原因:吸入有毒有害气体。
4.刘 XX,男,身份证号 43XXXXXXXXXXXXXX34,住址:XX。职业:六车间员工。受伤原因:吸入有毒有害气体。
5.赵 XX,女,身份证号:41XXXXXXXXXXXXXX40,住址:XX。职业:五车间员工。受伤原因:吸入有毒有害气体。
6.王 XX,男,身份证号:41XXXXXXXXXXXXXX99,住址:XX。职业:五车间员工。受伤原因:吸入有毒有害气体。
7.刘 XX,男,身份证号:32XXXXXXXXXXXXXX13,住址:XX。职业:五车间员工。受伤原因:吸入有毒有害气体。
8.王 XX,男,身份证号:41XXXXXXXXXXXXXX15,住址:XX。职业:五车间员工。受伤原因:吸入有毒有害气体。
9.卫 XX,女,身份证号:41XXXXXXXXXXXXXX89,住址:XX。职业:六车间员工。受伤原因:吸入有毒有害气体。
10.曹 XX,女,身份证号:41XXXXXXXXXXXXXX22,住址:XX。职业:六车间员工。受伤原因:吸入有毒有害气体。
11.胡 XX,男,身份证号:14XXXXXXXXXXXXXX11,住址:XX。职业:六车间员工。受伤原因:吸入有毒有害气体。
12.王 XX,男,身份证号:41XXXXXXXXXXXXXX11,住址:XX。职业:六车间员工。受伤原因:吸入有毒有害气体。
13.李 XX,男,身份证号:41XXXXXXXXXXXXXX21,住址:XX。职业:六车间员工。受伤原因:吸入有毒有害气体。
14.葛 XX,女,身份证号:41XXXXXXXXXXXXXX24,住址:XX。职业:龙兴钛业分析工。受伤原因:吸入有毒有害气体。
15.陶 X,女,身份证号:41XXXXXXXXXXXXXX26,住址: XX。职业:龙兴钛业中控工。受伤原因:吸入有毒有害气体。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违规操作。郑 X 组织操作工非法进行生产,违反工艺操作要求。11 号反应釜气相阀初始忘记开启,造成反应釜内憋压,在随后阀门开启过程中,釜内压力快速释放导致不承压的气相出口阀后管道软连接塑料波纹管爆裂,釜内光气和氯化氢气体向外释放。
2.擅自改变工艺,非法生产非申请许可产品。试生产停产改造期间,宇锐化工三车间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工艺,私自增加部分设备,致使整个生产过程安全设施未同步,风险不可控;郑 X 盲目组织人员非法进行生产非申请许可范围的产品,将原申请许可氯化石蜡和对氯羟基苯甲酸,改为生产噻嗪酮。
3.企业上报信息不及时。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凌 XX 于 3 月31 日 21 时 45 分在得知事故信息后,未按要求在 1 个小时内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信息,直至 4 月 1 日 9 时 52 分市应急管理局人员电话询问时才报告,致使政府部门未能及时响应进行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
(二)间接原因
1.事故相关企业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河南宇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①违法违规出租。宇锐化工与郑 X 签订《租赁协议》,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①的规定,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②安全管理混乱。未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安全生产职责不清,规章制度不健全,未按照规定②制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制度等,未配齐专职安全管理人员③。未认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及时发现安全报警装置连接线拆除。
③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按规定开展新员工入厂三级教育培训,部分新员工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建立安全生产和教育培训档案。
④应急处置不到位。泄露发生后,应急处置组织不力,人员疏散不及时、就医不及时。应急设施、应急防护用品配备不足、不全,人员应急能力不足。
①《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②《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废弃处置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和实施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七)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十)安全生产档案制度;
③《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废弃处置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具备相对独立职能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或者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二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满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三款: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废弃处置以及使用危险物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 南通翔瑞化工有限公司
该公司为郑 X 代购危险化学品。其中二(三氯甲基)碳酸酯(固光)、偶氮二异丁腈不在该公司经营范围内。
(3) 山东成武中远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个人承运危险化学品。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①的规定。
(4)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济源供电公司
未严格落实应急管理局《关于建议对河南宇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降低供电负荷的函》②的有关要求,采取停电限电措施。落实《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第十四项③的规定不到位。
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②《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③《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十四):依法明确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设备,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查封、扣押、取缔和上限处罚等执法决定的适用情形、时限要求、执行责任,对推诿或消极执行、拒绝执行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下达执法决定的部门可将有关情况提交行业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作出处理。
2.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未认真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1)虎岭高新片区管理办公室经济科技创新局
未认真落实“三管三必须”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未认真贯彻执行《中共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虎岭高新片区管理办公室党组关于调整虎岭高新片区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组及成员的通知》①,作为企业安全检查组,未将化工企业列入安全检查范围。
(2) 虎岭高新片区管理办公室应急管理和生态环保局
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不力,未及时发现企业非法生产行为;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企业安全管理混乱、安全人员配备不足等相关问题。
(3) 虎岭高新片区管理办公室
未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未严格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产业集聚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②,相关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不合理。片区内设置化工园区,相关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少,专业能力不足,不能满足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的工作实际。
①《中共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虎岭高新片区管理办公室党组关于调整虎岭高新片区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组及成员的通知》(济区虎高党〔2020〕58号):企业安全检查组:负责规划范围内所属工业企业及其新建、在建、扩建、改建等项目的安全生产、安全创建、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
②《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产业集聚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6〕189号):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是各级政府的派出机构, 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全面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健全产业集聚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实力量,明确职责,确保安全生产监管满足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对因达不到要求而导致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存在重大隐患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4) 济源市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
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负责工业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产业安全等相关工作①,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化工园区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②有差距。
(5)济源市应急管理局
未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职责③,未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安全管理混乱、非法生产等行为;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督检查不到位。
①《中共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济区办文〔2020〕25号)第四条中职责:(三)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工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产业安全等相关工作。
②《关于促进化工园区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原〔2015〕433号)
③《中共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济区办文〔2020〕42号)第四条十二项: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认定,河南宇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3·31”中毒事故是一起由非法生产造成的瞒报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暴露出的其他问题
河南鑫安利职业健康科技有限公司。2020 年 9 月 28 日,河南鑫安利职业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河南宇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2 万吨丁二酸、5 万吨溶剂油、3 万吨增塑剂项目(一期建设年产 3 万吨增塑剂、5 万吨溶剂油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报告显示:验收评价范围与《河南宇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3 万吨增塑剂、5 万吨溶剂、2 万吨丁二酸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补充)(备案版)设计范围不符,未对液氯库进行验收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中对于液氯存储等方面的描述多处前后矛盾,且与现场验收时的实际情况不符;企业使用的原料中涉及对氯甲苯、邻氯甲苯、乙酸酐,以上三种物料均属于乙类易燃液体,属于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范围,《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对其进行辨识;安全验收评价过程资料中需要企业签字处,并非企业有关人员签字;报告中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内容描述与实际不符。以上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①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②有关规定。
①《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五、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1 人)
郑 X,身份证号:51XXXXXXXXXXXXXX33,宇锐化工三车间负责人,非法组织生产,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二)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1 人)
凌 XX,身份证号:41XXXXXXXXXXXXXX32,宇锐化工法定代表人,事故发生后未按要求报告事故,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报安全事故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三)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人员(3 人)
1.孔 XX,身份证号:41XXXXXXXXXXXXXX11,宇锐化工三车间员工,参与郑 X 组织的非法生产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张 X,身份证号:51XXXXXXXXXXXXXX18,宇锐化工三车间员工,参与郑 X 组织的非法生产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荣 X,身份证号:51XXXXXXXXXXXXXX48,宇锐化工三车间员工,参与郑 X 组织的非法生产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企业其他责任人员处理建议(3 人)
1.马 XX,宇锐化工生产部负责人①,未认真履行生产部部长安全职责,对三车间擅自改变工艺,增加设备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五年内不得担任化工行业安全管理人员。
2.李 X,宇锐化工安环部负责人②,负责安环部全面工作,对企业隐患排查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应急管理部门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③,五年内不得担任化工行业安全管理人员。
3.刘 X,宇锐化工安全科工作人员,负责三车间安全工作,对事故车间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五年内不得担任化工行业安全管理人员。
①宇锐化工《关于成立公司管理机构的通知》(公司安办〔2020〕003号):生产部部长安全职责:3.在日常工作中要协调、配合各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完善和落实,促进公司各项工作规范化管理。
②宇锐化工《关于成立公司管理机构的通知》(公司安办〔2020〕003号):安全部部长安全职责:2.安全教育;3.安全检查。
③《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
根据调查事实,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④等规定,建议对 3 个单位的 6 名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1.赵 XX,中共党员,济源供电公司轵城供电所所长。对上级批转的应急管理局《关于建议对河南宇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降低供电负荷的函》执行不到位⑤,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济源供电公司党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
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四)开除。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⑤《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十四):严格规范监管执法。对推诿或消极执行、拒绝执行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下达执法决定的部门可将有关情况提交行业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作出处理。
2.常 X,中共党员,济源供电公司营销部专责,负责指导组织停电、限电措施执行,对停电、限电措施监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济源供电公司党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3.王 X,中共党员,虎岭高新片区管理办公室应急管理和生态环保局局长。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不力,未及时发现企业非法生产(建设)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4.吴 XX,中共党员,虎岭高新片区管理办公室党组成员、经济科技创新局局长。未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督促指导经济发展创新局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不力。对党组交办的片区行业管理、打非治违、安全监管、执法检查等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虎岭高新片区管理办公室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5.李 XX,中共党员,虎岭高新片区管理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分管应急管理和生态环保局。督促指导应急管理和生态环保局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力,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不力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虎岭高新片区管理办公室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6.任 XX,济源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科长。指导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措施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应急管理局对其予以诫勉。
建议虎岭高新片区管理办公室党组向市委、市政府写出检查。
(六)行政处罚建议
1.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
(1) 河南宇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宇锐化工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事故发生后未按要求报告事故,建议济源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①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②的规定,分别对其处 50 万元、100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有关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③,吊销宇锐化工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济源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宇锐化工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①《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南通翔瑞化工有限公司
该公司供应给郑 X 的二(三氯甲基)碳酸酯(固光)、偶氮二异丁腈属于危险化学品,不在该公司经营范围内,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建议南通市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①的规定予以处罚。
(3)山东成武中远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个人承运危险化学品。建议菏泽市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②的规定予以处罚。
2.对相关人员的行政处罚
李 XX,身份证号:37XXXXXXXXXXXXXX17,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承运危险化学品,建议菏泽市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③的有关规定处理。
3.对其他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河南鑫安利职业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建议济源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④予以行政处罚。
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十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其他建议
建议参与验收评审工作的专家组成员由省应急管理厅按《河南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河南宇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3·31”中毒事故影响恶劣、问题突出、教训深刻。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全市尤其是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切实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一) 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全市各片区、镇(街道),特别是虎岭高新片区,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都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从统筹安全和发展的高度,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研究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致力于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党政部门要坚决扛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主动适应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提出的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规定,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积极主动适应新发展阶段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咬定目标攻坚克难,解决强化责任落实问题,更加有力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真正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践行“两个至上”、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
(二) 进一步持续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治理,形成常态长效机制。全市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工作职责的通知》(豫安委﹝2016﹞14 号)要求,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根据《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方案》,结合实际开展非法违法“小化工”专项整治工作。要依据各方监管责任,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多部门合作、多专业协同、各方面参与的社会共治格局,建立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打击、企业自查自纠、社会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领域常态化工作机制。要严把源头防控,把关发展规划、产业布局、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原料(产品)流向、合作租赁、物流运输、经营管理、许可(备案、登记)等全过程,坚决打击化工行业非法出租、非法生产等行为,遏制事故发生,推进全市化工行业绿色发展、安全发展、健康发展,加大打非治违工作力度,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要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要严格执行“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对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及时通报并向社会公告,实施联合惩戒,纳入“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
(三) 进一步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全员责任制。指导企业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扎实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注重本质安全提升。完善形成以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为重点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体系,明确所有层级、各类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通过加强教育培训、强化管理考核和严格奖惩等方式,建立起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严格化工行业等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准入门槛,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要紧紧抓住“关键少数”这个环节,继续加大对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培训和考核力度;要进一步加强化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对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相关人员必须全面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对安全风险,掌握相应对防范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增强安全操作技能。强化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定强有力的措施,严防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无证上岗等行为;坚持标本兼治、关口前移,加强源头治理、前端防范,要把风险管控隐患治理责任落实到最小单元、最基层员工、最直接岗位,调动一线员工积极性,树立“安全责任共担、安全红利共享”理念,消除“安全局外人”,切实做到全员参与、全方位管控,坚持“五有”标准,真建真用双重预防体系,全面管控风险、及时治理隐患。
(四) 进一步突出重点,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和各类园区的综合监管。“3·31”中毒事故的发生,再次提醒我们安全生产仍处于爬坡过坎期,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风险,仍需要我们加强重点管控和治理,要紧紧扭住重点领域、重点问题和关键环节,尤其是不能放松危化品生产企业和化工园区的综合监管和指导治理。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排查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提高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我省实施意见,推动各项制度措施落地见效,指导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熟掌握练《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有关要求,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精准化排查评估。二是各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主动学习、认真研究,对照两个导则要求,完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安全风险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建立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长效机制,高质量完成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既定任务。三是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化工园区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原〔2015〕433 号)做好综合统筹,按照“一园一策”、“一企一策”原则,采取针对性措施,对园区内企业、重点场所、重大危险源、基础设施实施风险监控预警,及时排查整治事故隐患,推进园区安全发展。
(五) 进一步加强基层建设,提高基层监管执法效能。2020 年公布的河南省化工园区名单(第一批)共 27 个,济源市占有 3 个,但园区层面甚至市直部门不同程度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不健全、人才保障不足,缺乏有力的专职监管机构和专业执法队伍,专业监管能力不足等问题。安全管理理念和技术水平,不能适应行业快速发展需求,也是导致近年来化工行业事故经常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要进一步提升基层基础能力,致力打早打小,在人员选配、装备充实上向基层倾斜,做实做强基层安全监管能力这个“细枝末梢”,提升安全防范灵敏度。要加大对基层领导、监管部门的专业化、针对性培训,真正实现专家指导服务初衷,提高日常监管效能;加强组织应急培训与演练,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协调、组织开展综合性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化工园区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对园区内企业、重点场所、重大危险源、基础设施实施风险监控预警。要结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即将印发的《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积极探索,夯实应急管理基层基础,为全市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稳定的社会基础。
(六) 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职责。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永远在路上、必须常抓不懈的理念,未雨绸缪,抓细、抓早、抓实、抓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公安机关、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梳理出职责范围内许可、登记、备案等行政职能清单,做好日常监督检查,研究建立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监管模式,综合利用电子标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对危险化学品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和监控,实现来源可循、去向可溯、状态可控。建立行业监管部门监督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和行业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综合指导协调机制,以及部门间信息通报机制和联合监督检查、监督执法机制。要进一步严格执法,强化措施手段,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违规出租、违法生产等行为;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提升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