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1日,重庆市江津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致3人死亡。2022年4月11日,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发布《重庆市江津区 “7·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下称《报告》),对该起交通事故的原因、处理情况等进行通报。
2021年7月11日下午,汪某(男,33岁)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驶至江津区南北大道与珊瑚大道十字路口等候红绿灯过程中,向右跨越分道实线,在最右侧车道与右侧同向李某某驾驶的无牌电动自行车(搭载刘某某、王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43岁)、刘某某(50岁)当场死亡、王某(8岁)经抢救无效当天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报告》显示,汪某安全意识淡薄、粗心大意,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时违反禁止标线连续变更车道,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李某某驾驶无牌电动自行车违法搭载人员,加重了事故的损害后果,对事故发生所产生的严重后果具有因果关系,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此外,重庆皓金物流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对汪某等驾驶员进行集中安全教育培训,且公司为逃避监管部门的检查,伪造2021年1月至7月汪某等部分驾驶员培训记录。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是此次事故的管理原因。
《报告》称,汪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并被依法批准逮捕。调查组建议重庆市应急管理局给予重庆皓金物流有限公司罚款6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总经理张某给予罚款2.4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该公司上报应急管理部纳入联合惩戒。
调查组还建议,对重庆市高新区城市建设事务中心市政管理事务部部长李某某、江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双福大队大队长周某某、江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双福大队副大队长古某某给予提醒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