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日期:2020-12-14
留言:您好,越来越多的公司和股东利用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依据公司法,股东在法定条件下应该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起诉股东。
请问,在债权人欲起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股东的个人身份信息还因为涉及隐私不能向债权人及律师透露吗?若不透露给债权人,则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另外,侵害到他人的利益的隐私不应该完全保护,请贵局考量,可否由工商局在身份证复印件上标注仅供申请人起诉使用,将涉案拟被诉的股东身份信息提供给律师,方便债权人起诉维护其合法权利。
回复: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保证个人隐私不被泄露,个人身份信息不属于我局公开事项。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
回复部门:登记注册局
时间:2020-12-18
留言日期:2020-12-06
留言:您好:登注函字〔2020〕157号《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的通知》,一、律师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文件和承诺书,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请问:
1、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文件和承诺书,这里的“文件”,具体是指什么?是不是就是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所函”?
2、“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律师查询到的“书式档案资料”,是否包含该企业的全部信息,包括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信息?
谢谢。
回复:您好,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的通知》规定,出具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介绍信》,即可查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保证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被泄露,上述《通知》仅限于查询与承办法律事务相关的企业相关信息。
回复部门:登记注册局
时间:20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