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日期:2021-05-20
留言:贵局印发的《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的通知》(登注函字〔2020〕157号)规定:“律师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文件和承诺书,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贵局该通知的以上表述有歧义,应当修改为:“律师出示律师执业证书、承诺书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文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2021年5月20日下午,本律师到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查询某企业的登记档案资料时,工作人员要求本律师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开具的有关文件、律师事务所盖章的承诺书。工作人员误解了贵局该通知的要求,误以为承诺书需要律师事务所开具,需要律师事务所盖章。
依据贵局该通知精神及承诺书的模板,律师事务所已开具(盖章)有关文件,承诺书应为律师本人签署即可,无需要律师事务所盖章。况且律师事务所无法在“申请人签署”处盖章,无法在该承诺书上盖章,律师事务所无法执行工作人员的错误要求!
综上所述,贵局该通知的相关表述有歧义,造成了工作人员错误理解错误执行,给广大律师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请贵局统一纠正广大工作人员的错误理解错误执行,谢谢!
回复:承诺书由律师本人签署即可。已与留言人及相关档案查询机关电话沟通。
回复部门:登记注册局时间:2021-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