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文件部署要求,激励广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担当作为,规范评议考核、严格责任追究,有效监督和保障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我部研究起草了《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激励保证监管执法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2018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对激励监管执法人员勇于执法、担当作为提出了新的明确要求。2019年1月《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和2019年9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健全细化尽职免责、失职问责办法,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结合执法检查人员工作态度、工作程序方法、客观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该免责的依法依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应急管理工作涉及面广、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但是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责任边界不够清晰,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尽职免责规定还不够明确,追责问责不力与泛化、简单化的问题并存,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被不当追责的情形时有发生。制定《规定》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也是监督和保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履职、营造良好的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环境的现实需要。
二、起草过程
在深入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文件的基础上,我们对相关部门涉及执法责任制、依法履职的规定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吸收,结合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遵循权责一致原则,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约束与激励并重,强调有错必纠、容纠并举,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向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部分央企、我部各司局(单位)和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建议,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规定》。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24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依法界定职责。《规定》对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范围予以明确,明确各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地震工作机构、消防救援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法受委托履行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适用本规定。同时明确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以权责清单为基础,梳理本部门行政执法依据,将本单位依法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
二是严格责任追究。《规定》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构成要件、追责情形、追责方式等作出规定,为应急管理部门开展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提供制度遵循。在追责情形上,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梳理了2类共18项具体追责情形,7种从重追责情形、6种从轻减轻追责情形;在责任追究方式上,明确应当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责任追究方式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在责任追究程序上,对强化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名誉权和人身安全保护等作出了相应规定。
三是明确尽职免责。参照有关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相关规定,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际,《规定》分别明确了2类尽职免责情形,包括16项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和改革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的1种情形,并严格限定了免责的适用条件,鼓励和保障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积极担当作为。
四是保障依法履职。《规定》对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作出原则性规定,禁止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执法活动,强化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名誉权和人身安全保护。同时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做好考核评议工作,明确在行政执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