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毕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毕府发〔2020〕13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市制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公布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毕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18年公布的《毕节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更新标准》《毕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更新标准》同时停止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0%为安置补助费、40%为土地补偿费;征收未利用地的,全部为土地补偿费。
二、关于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季该作物的实际产值补偿。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约定或者约定不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
三、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属地原则,做好新老标准衔接和宣传解释工作,针对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后可能发生的问题,研究制定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和协调机制,对新标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引发社会矛盾。
四、加强对实施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组织领导
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广大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做好听证、公告等工作,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对各县(自治县、区)实施工作的指导,加大政策解读和宣传,严格建设用地报批的审核把关。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毕节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