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诉某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会保障行政给付案
——在行政案件中保障幼儿合法权益,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全面司法保护
基本案情
原告梁某某(2017年11月出生)出生后即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于2018年5月在某儿童医院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7万余元。梁某某的亲属于2017年11月向某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为梁某某一次性缴纳了2017年、2018年参保费用。因某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在医疗系统中未有效录入梁某某2018年的连续参保信息,导致梁某某无法报销住院费用。原告梁某某于2018年7月诉至法院,请求报销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
裁判结果
法院在查明梁某某缴纳2017年、2018年医保参保费情况属实后,向某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会同相关单位采取补救措施,维护当事人梁某某的合法权益。某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根据《司法建议书》召开局务会,认定梁某某续保关系成立,对梁某某2018年上半年就医费用进行补报销。领取到报销费用后,梁某某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未成年人社会保障行政给付的典型案例。梁某某系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幼儿,出生后即产生较高医疗费,且后续仍需相关医疗费用。如按常规程序历经一审、二审、执行,将会贻误梁某某的治疗。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为确保梁某某得到及时救治,改变传统工作思路,与被告以及原告所在乡政府多次沟通,进行法律释明,协调各方就梁某某参保关系成立这一核心事实达成共识。同时向某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并被采纳,有力推动了问题的解决。本案的实质化解,体现了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在分清是非,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坚持诉源治理,切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解纷需求的司法理念,彰显了人民法院通过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担当,筑牢了对未成年人的立体司法保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