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封面新闻
封面新闻记者 于婷
如今,随着“共享”经济深入人们的生活,在给大家带来便利的同时,一些监管与资格审查的相关问题也逐渐暴露了出来。
未成年人使用家长手机,解锁了共享汽车,在使用共享汽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使用共享汽车的未成年人、家长、车辆租赁公司、车辆和手机APP管理平台、APP技术服务方谁应该为此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又该如何赔付?
近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场事故
未成年人用父亲手机解锁共享汽车撞伤行人
2019年3月,成都市民吴某在路上被一辆共享汽车撞倒,受伤住院,造成九级、十级伤残。就在人们以为这只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时,吴某发现,撞倒自己的驾驶员竟然是一名无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为何能无证驾驶?他又是如何解锁共享汽车的?这些问题让吴某气愤不已。
经调查,未成年人刘某是偷偷使用其父亲的手机解锁了共享汽车,驾驶上路并造成了事故。随后,吴某将刘某及其父亲、某汽车租赁公司、某平台公司、某科技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等共计24万余元,某保险公司在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武侯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在法庭上,刘某父子对事故发生和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无异议,但是他们认为,该共享车平台存在管理缺陷,因此赔偿责任应当由某平台公司承担。
该平台公司辩称,公司在运营管理方面不存在任何过错。平台方虽然未开启人脸识别,但是刘某的父亲在注册时已经通过人脸识别,因此平台未开启人脸识别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否开启人脸识别与事故发生无必然联系。公司对事故的发生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租赁公司则认为,事故发生在汽车租赁期间,驾车人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公司无过错。案涉车辆已经投保商业险和交强险,事故发生在投保时间内。本案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车辆实际使用人承担。科技公司辩称,公司不是车辆所有权人、运营管理方、实际使用人,与本起事故的发生不存在直接法律关系。
某保险公司对事故发生和责任划分无异议,事故车辆已经承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但他们认为,因驾驶员系无证驾驶,主张交强险和商业险免赔。
法院判决
未成年人及其父亲、平台、科技公司均有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为吴某所受损失的赔偿责任承担主体以及赔偿责任范围确定问题。
武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驾驶案涉车辆撞倒吴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在驾驶案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系未成年在读学生,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后果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故刘某作为直接抚养人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父亲对儿子擅自拿走手机使用情况未加监管,其放任手机处于失去管控的行为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对吴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某汽车租赁公司作为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不负责车辆实际运营和管理,在此次交通事故发生中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某平台公司为了提高共享车辆解锁的便捷性,在现有平台安全校验等级更高的人脸识别技术具备监管可能的情况下,主动放弃对实际驾驶人员进行人脸识别,使得刘某某可以使用其父手机解锁共享车,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故对吴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某科技公司知晓人脸识别关闭可能带来的审核盲区,对某平台公司提出的关闭人脸识别功能未提出过任何异议并予以配合,亦应当对吴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法院最终确认,刘某及其父亲分别承担55%和5%的赔偿责任;某平台公司、某科技公司分别承担35%和5%的赔偿责任。为保障受害人及时得到救济和合理分配事故风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12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刘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事由,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向吴某支付11万元,刘某某支付6万余元,某平台公司支付4万元,某科技公司于支付6千余元。
法官说法
在智能手机普及的今天,手机上为了便利生活下载的APP种类繁多,其中不乏有以未成年人年龄、智力能力尚不足以加以合理使用的应用程序。日常生活中,未成年人偶尔需要使用同住家庭成员手机实属平常,但作为监护人应当充分尽到注意义务,对未成年人使用手机的情况加以适当监管。
本案中下载的共享汽车 App的智能手机相当于一把开启共享汽车的电子钥匙,对下载有共享汽车解锁程序的手机应有特别管理义务,有别于作为通讯工具的普通手机注意。刘某某称其在长达半天多的时间,因工作未留意手机所在,与日常生活经验不符,其放任刘某擅自使用手机处于失去监管状态,存在过错且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监护人负有家庭教育责任。家长不仅应当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关心业余时间的安排,还应当教育其掌握交通出行的安全知识和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