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纳雍县县城规划区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纳府发〔2016〕6号
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纳雍县县城规划区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纳雍县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4日
纳雍县县城规划区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纳雍县县城总体规划(2012-2030)的批复》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方案。
二、征收范围
纳雍县县城规划区城市建设项目及县城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建(构)筑物。
三、计算规范
建(构)筑物的丈量和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的规定执行。
四、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
1、征收部门:纳雍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局
2、被征收人:纳雍县县城规划区城市建设或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被征收的合法建(构)筑物所有权人。
五、房屋征收方式及补偿标准
(一)安置方式
1、产权调换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实行“征一还一,互补差价”的原则补偿安置。
(2)安置房由政府统筹调配,按照“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先后顺序依次选定安置房。安置房面积与还房计算面积有差异的,超出或不足面积按附件1同类房屋结构指导标准结算。
2、货币补偿
(1)按建筑面积“征一赔一”的原则补偿安置。
(2)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标准按附件1执行。
(二)构筑物、附属设施、装饰装修补偿
1、构筑物补偿按本方案附件2执行。
2、附属设施补偿按本方案附件3执行。
3、合法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按本方案附件4执行。
(三)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按本方案附件5执行。
六、被征收房屋的认定与处理
(一)合法房屋的认定与处理
1、有房屋所有权证的,其性质、结构、用途、建筑面积以证载内容为依据。建筑面积与证载面积有差异的,按实有建筑面积计算。
2、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处理:
(1)县城第三轮规划区域内,2003年4月7日以前修建的房屋视为合法房屋。
(2)县城第四轮规划新增加区域,2012年12月27日《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纳雍县县城总体规划(2012-2030)的批复》以前修建的房屋视为合法房屋。
(二)违法建筑的认定与处理
1、第三轮县城规划区域内
①2003年4月7日纳雍县建设局、雍熙镇人民政府、王家寨镇人民政府《关于暂停县城第三轮总体规划修编范围内一切建设活动的通知》(纳建字[2003] 32号)下发至2006年10月10日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违反县城规划非法买卖土地等违法行为的公告》(纳府公告[2006]5号)公布期间修建、且无法定建设手续的,按工程造价(850元/ m2)5%罚款,交清规费(20元/m2)并主动拆除后,按建筑面积1:1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②2006年10月11日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违反县城规划非法买卖土地等违法行为的公告》(纳府公告[2006]5号)施行后至2008年1月1日修建,且无法定建设手续的,按工程造价(850元/ m2)10%罚款,交清规费(20元/m2)并主动拆除后,按建筑面积1:0.8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③2008年1月1日至本方案施行之日未经批准修建的房屋视为违法建筑,主动拆除的按350元/m2给予工料补助;强制拆除的,不予补助。
2、第四轮县城规划新增加的区域,2012年12月27日至本方案施行之日未经批准修建的房屋视为违法建筑,主动拆除的按350元/m2给予工料补助;强制拆除的,不予补助。
3、违法建筑必须具备合法房屋构成要件(有基础、承重结构、地(屋)面、分隔墙、门窗等围护结构)和使用的功能属性才能按上述标准处理,否则按简易房或简易棚补偿(见附件2)。违法建筑不纳入奖励范围,违法建筑不享有装饰、装修、搬迁、临时安置、停业停产损失等补偿补助。违法建筑建设时间的认定由村(社区)公示无异后,所属乡(镇、街道)核实、规划部门审核认定。
4、本方案施行前,已经强制拆除的,一律不予补偿补助。本方案施行后,未经批准修建的建(构)筑物均为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补助,并依法给予处罚。
七、合法房屋奖励办法
(一)非住宅按建筑面积1:1等价偿还。在规定期限内签定协议并选择货币补偿的,且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房后给予以下奖励:
1、给予非住宅价值补偿金额10%的奖励(不含构筑物、附属设施、装饰装修的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
2、每户给予2000元搬迁奖励。
(二)房改房(有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有房屋所有权证)、集资建房(有房屋所有权证)按建筑面积1:1偿还。在规定期限内签定协议并选择货币补偿的,且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房后给予以下奖励:
1、给予合法房屋价值补偿金额10%的奖励(不含构筑物、附属设施、装饰装修的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
2、每户给予2000元搬迁奖励。
(三)自建房屋产权人主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规定期限内签定协议的,且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房后给予以下奖励:
1、产权调换方式
(1)住宅性质的房屋,总层数为一层的按每平方米增加0.8平方米的面积奖励,总层数为二层的按每平方米增加0.5平方米的面积奖励,总层数为三层的按每平方米增加0.2平方米的面积奖励。总层数为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按建筑面积1:1还房,不再给予奖励。
(2)每户给予2000元搬迁奖励。
2、货币补偿方式
(1)享受产权调换优惠政策计算还房面积奖励;
(2)给予合法房屋价值补偿金额10%的奖励(含面积奖励;不含构筑物、附属设施、装饰装修的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
(3)每户给予2000元搬迁奖励。
(四)非住宅、房改房、商品房、集资建房、自建房每户给予2000元搬迁奖励只能享有一次。
八、保障机制
(一)提供基本住房保障
对于货币补偿后仍无力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特困家庭,或者产权调换还房建筑面积小于45(不含45)平方米且家庭人口在3人(含3人)以上的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为其提供基本住房保障。
(二)对于征收农户合法房屋取消宅基地安置,采取补偿商铺方式给予后续发展保障。
1、被征收人及被征收人房屋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被征收人为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本村公民(以项目所在地户籍为依据),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2)被征收房屋为本村公民自建合法房屋。
2、商铺保障面积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底层建筑面积的40%计算。底层建筑面积扣除商铺保障面积后,其余面积按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计算。安置的商铺面积与保障面积有差异的,超出或不足面积以中介机构评估为参考依据结算。
3、保障面积不纳入奖励范围。
九、已批未建的处理
1、已批未建(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建筑层数为一层的,按批准建筑面积1:0.5砖混住宅补助;批准建筑层数为二层的,按批准建筑面积1:0.4砖混住宅补助;批准建筑层数为三层的,按批准建筑面积1:0.33砖混住宅补助;批准建筑层数为四层的,按批准建筑面积1:0.3砖混住宅补助;批准建筑层数为五层的,按批准建筑面积1:0.28砖混住宅补助;批准建筑层数为六层及以上的,按批准建筑面积1:0.25砖混住宅补助。
2、已批未建给予补助后,批准的用地不再补偿土地款。
十、有证空地的处理
1、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按宅基地54000元/亩补偿。
2、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无其它准建手续,且用地范围内未修建房屋的,按证载面积给予1:0.4砖混住宅补助。补助后,批准的用地不再补偿土地款。
十一、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抵押登记、产权纠纷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和处理。
十二、电话、网络、水、电等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缴清费用和申报停户。
十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性质被征收的房屋按“征一还一”原则给予安置,不享受奖励。
十四、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十五、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旧城拆迁和新区建设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本方案施行前已签订协议的按协议执行,本方案不具有溯及力。
十六、本方案由纳雍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局负责解释。
附件1: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指导标准
序号 | 房屋结构 | 补偿标准 | |
住宅 | 门面 | ||
1 | 框架 | 2800元/m2 | 以中介机构评估为参考依据。 |
2 | 砖混、石混 | 2500元/m2 | |
3 | 砖木、石木 | 2400元/m2 | |
4 | 木瓦 | 2300元/m2 | |
5 | 土木 | 2200元/m2 |
说明:
1、本标准含木门窗、房屋基础的补偿,不含室内外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
2、合法建筑中门面的认定
(1)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性质和面积为依据认定。
(2)房屋所有权证未载明性质为商铺的,需处于经营状态,系临街第一层第一个自然开间,具备《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合法证件(办证时间在一年以上)。
3、特殊情况不能认定的,集体研究决定。
附件2:构筑物补偿指导标准
序号 | 类别 | 结构 | 补偿标准 | 备注 |
一 | 围墙
挡墙 堡坎 沟渠 |
空心砖砌 | 80元/m3 | |
干砌石 | 150元/m3 | 毛石、料石 | ||
浆砌毛石 | 200元/m3 | |||
浆砌料石 | 220元/m3 | 含实心砖砌 | ||
二 | 院坝 | 砼 | 50元/m2 | |
三 | 便道路 | 砼、沥青 | 50元/m2 | 自建通户路 |
四 | 水池、水井地窖、粪池 | 砖石浆砌 | 150元/m3 | 容积 |
砼 | 200元/m3 | 容积 | ||
五 | 沼气池 | 砼 | 2500元/个 | 容积10m3 |
其他 | 500元/个 | 容积10m3 | ||
六 | 畜圈
厕所 煤房 泵房 |
砖混、石混 | 450元/m2 | |
砖木、石木 | 360元/m2 | |||
其他 | 150元/m2 | |||
七 | 简易房
简易棚 |
活动板房 | 150元/m2 | |
钢架 | 120元/m2 | |||
砖木 | 100元/m2 | |||
其他 | 50元/m2 | |||
八 | 未建房
基础 |
石浆砌 | 220元/m3 | |
砖浆砌 | 250元/m3 | |||
毛石砼 | 300元/m3 | |||
桩基础 | 380元/m3 |
附件3:附属设施补偿指导标准
序号 | 类别 | 补偿标准 | 备注 | |
一 | 空 调 | 400元/台 | 拆装迁移 | |
二 | 抽油烟机 | 200元/套 | 拆装迁移 | |
三 | 太阳能 | 500元/套 | 拆装迁移 | |
四 | 电热水器 | 200元/套 | 拆装迁移 | |
五 | 客厅装饰大灯 | 200元/套 | 拆装迁移 | |
六 | 整体浴房 | 500元/套 | 拆装迁移 | |
七 | 集成厨柜 | 500元/套 | 拆装迁移 | |
八 | 固定洗菜盆
固定液化气灶 |
200元/套 | 拆装迁移 | |
九 | 固定组合灶台 | 400元/米 | 含瓷砖、台板等 | |
十 | 酿酒
设施 |
灶火 | 800元/个 | 含炉桥等 |
酒甑 | 1000元/套 | 含甑锅等 | ||
十一 | 用电
设施 |
两相 | 800元/户 | 供电部门缴费户头为依据;含电表、电线等。 |
三相 | 1500元/户 | |||
十二 | 用水设施 | 800元/户 | 供水部门缴费户头为依据;含水表、管件等。 |
附件4:合法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指导标准
序号 | 项目 | 类别 | 补偿标准 | 备注 |
一 | 内
外 墙 装 饰 |
瓷粉 | 10元/m2 | 表层 |
乳胶漆 | 10元/m2 | 不含瓷粉 | ||
墙漆、喷塑、墙纸、墙布 | 20元/m2 | 不含瓷粉 | ||
木墙裙、电视墙 | 70元/m2 | 按实有面积 | ||
瓷砖 | 100元/m2 | 表层 | ||
花岗石 | 150元/m2 | 表层 | ||
二 | 吊
顶 |
集成吊顶、木吊顶 | 100元/m2 | 按实有面积 |
铝塑扣板 | 50元/m2 | 按实有面积 | ||
石膏板、简易吊顶 | 35元/m2 | 按实有面积 | ||
石膏线条 | 5元/m | 按长度 | ||
三 | 地
板 |
地板砖、踢脚线、水磨石 | 100元/m2 | 表层 |
实木、强化木地板 | 120元/m2 | 表层 | ||
花岗石 | 150元/m2 | 表层 | ||
四 | 装
饰 门 |
防盗门 | 600元/樘 | 品牌 |
实木门、成品套装门 | 600元/樘 | 含包套 | ||
玻璃门 | 300元/樘 | 厨、卫门 | ||
钢筋、钢管、铁制 | 200元/樘 | 普通防盗门 | ||
铝合金、塑钢、钢化玻璃 | 100元/m2 | 卷闸、地弹 | ||
装
饰 窗 |
铝合金、塑钢、钢化玻璃 | 100元/m2 | ||
钢筋、钢管、铁制 | 60元/m2 | |||
遮阳、雨棚 | 80元/m2 | |||
铝合金纱窗 | 30元/扇 | |||
五 | 室内栏杆 | 钢筋、钢管、铁制 | 60元/m2 | 扶手、护栏 |
铝合金、塑钢、玻璃、木 | 100元/m2 | 扶手、护栏 | ||
六 | 固
定 柜 |
吊柜、地柜 | 300元/m | 正立面长度 |
装饰柜、隔断 | 300元/ m2 | 正立面面积 | ||
壁柜、衣柜、书柜 | 300元/ m2 | 正立面面积 | ||
七 | 卫
生 洁 具 |
蹲式大便器 | 200元/套 | |
坐式大便器 | 500元/套 | |||
台式洗脸盆 | 500元/套 | 含镜、盒等 | ||
固定浴缸、固定浴盆 | 600元/套 |
说明:
1、装修5年以内(含5年)按本标准的100%计算。
2、装修5-10年按本标准的70%折算;装修10年以上按本标准的50%折算。
3、表中未列的,结合市场价格和装修时间,集体研究决定。
4、违法违章建筑不享有装饰装修补偿。
附件5: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指导标准
名称 | 性质 | 补助标准 | 备注 |
搬迁费 | 住宅
教学楼 办公用房 |
15元/m2/次 | 1、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现房安置的发放1次;
2、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发放2次。 |
门面
商铺 库房 生产经营房 |
25元/m2/次 | ||
临时安置费 | 住宅
教学楼 办公用房 |
6元/m2/月 | 1、产权调换现房安置的发放6个月;
2、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发放至还房后6个月; 3、货币补偿的不予发放。 |
门面
商铺 库房 生产经营房 |
15元/m2/月 | ||
停产停业损失 | 门面
商铺 生产经营房 |
15元/m2/月 | 发放3-6个月 |
说明:按实有建筑面积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