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存储资质情况下,私自存储汽油12.61吨、柴油27.66吨,因不当作业而引发火灾,致人烧伤。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所扣押汽油、柴油由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贵港石油分公司依法处理。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施行以来,该院审理的首例“危险作业罪”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19日,周某在贵港市西江农场某租赁的铁棚内,将非法存储的汽油分装到小桶内,后利用轻型厢式货车上的加油机、加油枪给该车加注汽油,因操作不当引发火灾,致使自己及蒙某某不同程度烧伤。经执法人员现场勘查,查获汽油12.61吨、柴油27.66吨。经鉴定,查获的汽油为合格品,柴油闪点(闭口)为50.5℃,为不合格产品。火灾致使蒙某某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周某支付蒙某某治疗的全部费用。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非法存储汽油、柴油等危险物品,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且因操作不当引发安全事故致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综合考虑其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且其身体未痊愈需要治疗,予以采纳其缓刑辩解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普法
【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物品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汤采璇 梁兆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