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21日凌晨,惠山区一停车场内发生了一起车辆爆燃事故,导致周围多辆车辆及内部货物受到不同程度的损毁,好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而造成这一事故的则是一辆非法加油车。昨天下午,这起案件在惠山法院开庭,最终,被告人唐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据悉,这也是全市首例危险作业罪案。
唐某某告诉记者,今年5月,他在没有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了一辆经过非法改装的小车和一辆厢式货车,在车内安装油桶、油泵、加油机和计量器等装置。等到夜深,他就开着货车去上家(另案处理)处“进货”,再将货车内的汽油转移到小车内,驾驶小车去偏僻的地方销售。唐某某讲,他销售汽油的方式就是在各个微信群里发广告,告诉有需求的人当晚何时何地可以加到便宜的汽油,若有人联系,他就将小车开过去:“我一升汽油比加油站便宜几毛钱,20多天下来一共赚了三千多元。”
今年6月21日刚过0时,唐某某在一处停车场的角落将厢式货车内的汽油转存到小车内,而他的操作方法竟然是通过电瓶供电。没一会,坐在小车驾驶座的唐某某感觉到后方一阵灼热,闻到了自己的头发烧焦的味道,回头便发现小车侧后方起火了,此时他并未报警,而是立即将厢式货车和小车分离,驾驶货车逃离了现场,无人处置的小车很快发生爆炸并引燃了周围的几辆车子,好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随后,公安机关通过监控锁定了唐某某,并很快将其逮捕。
昨天下午,在法庭上,唐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惠山法院刑庭副庭长顾熔溶介绍,这种非法加油车内的汽油油品是无法保证的,长期使用很容易对车辆造成损伤,不要贪图便宜给自己带来安全隐患;另一方面,在未取得危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及营运证的情况下运输、储存汽油,存在巨大的安全问题:“像本案中,事故发生时幸好周围没有其他人员,加上救援及时没有造成更大损失,因此我们以危险作业罪定罪,如果造成了更大危害,还会涉及其他罪名。”晚报记者甄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