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云0502刑初941号
公诉机关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国顺,男,1981年5月15日生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白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本案于2021年7月7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钧华,男,1977年10月3日生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白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本案于2021年7月7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应中,男,2001年9月16日生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白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本案于2021年7月7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山市隆阳区看守。
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钱光顺,男,1982年6月15日生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白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其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8月21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现因本案于2021年7月7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正贵,男,1989年5月23日生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白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本案于2021年7月7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树成,男,1966年12月20日生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白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本案于2021年7月7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常正钱,男,1975年2月11日生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白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本案于2021年7月7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
被告入杨钧洪,男,1968年8月17日生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白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本案于2021年7月7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桥富,男,1992年5月23日生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白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本案于2021年7月7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21〕8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国顺、杨钧华、杨应中、钱光顺、杨正贵、杨树成、常正钱、杨钧洪、杨桥富犯危险作业罪,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1月1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在本院第十二审判法庭利用远程提讯系统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斌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国顺、杨钧华、杨应中、钱光顺、杨正贵、杨树成、常正钱、杨钧洪、杨桥富、被告人杨应中的辩护人**、被告人杨树成的辩护人***、被告人杨钧洪的辩护人***、被告人杨桥富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21年3月中旬开始,被告人杨国顺、杨钧华、杨正贵、杨应中、杨桥富、杨树成、钱光顺、杨钧洪、常正钱、杨建国(死者)在未取得采矿许可及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资质的情况下,相互邀约、共同出资购买开采玛瑙石的风钻、锄头、锤子等工具在本区杨柳乡大海坝坝基下面的“大水井”玛瑙矿洞开采玛瑙石。2021年04月15日21时许,杨国顺、杨钧华、杨正贵、杨应中、钱光顺、杨钧洪、常正钱、杨建国(死者)在杨柳乡冷水村委会大海坝坝基下的“大水井”玛瑙矿洞开采玛瑙石过程中,杨建国在矿洞内被坍塌的岩石压住背部,造成杨建国在送医途中死亡。
2021年4月22日10时许,九名被告人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另查明,九名被告人自愿补偿死者杨建国家属经济损失,杨建国家属表示对九名被告人予以谅解。
九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均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户口证明、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杨柳乡玛瑙矿产非法开采综合整治工作方案、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杨柳乡私挖滥采玛瑙矿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打击非法开采和盗采玛瑙石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通告、隆阳区杨柳玛瑙石私挖滥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杨柳乡玛瑙石私挖滥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相关文件;协议书、谅解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保山市隆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杨某、王某1、王某2、何某、钱某的证言;九名被告人的户口证明、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国顺、杨钧华、杨应中、钱光顺、杨正贵、杨树成、常正钱、杨钧洪、杨桥富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九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均构成危险作业罪。公诉机关指控九名被告人犯危险作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九名被告人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九名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九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杨应中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应中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应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树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树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应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钧洪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钧洪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并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全额补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应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桥富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桥富具有自首、坦白、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应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提出被告人杨桥富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的辩护观点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九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国顺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7日起至2022年2月6日止。)
二、被告人杨钧华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7日起至2022年2月6日止。)
三、被告人杨应中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7日起至2022年2月6日止。)
四、被告人钱光顺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7日起至2022年2月6日止。)
五、被告人杨正贵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7日起至2022年2月6日止。)
六、被告人杨树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7日起至2022年2月6日止。)
七、被告人常正钱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7日起至2022年2月6日止。)
八、被告人杨钧洪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7日起至2022年2月6日止。)
九、被告人杨桥富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7日起至2022年2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万云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