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豫1302刑初1008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学强,男,汉族,1967年1月17日出生,小学肄业,暂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户籍地为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7月14日被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犯收购赃物罪,于同日被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5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作业罪,2021年9月1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宛城检公诉刑诉(2021)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学强犯危险作业罪,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太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学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中旬以来,被告人张学强先后购买二手面包车、豫R×××××白色三菱越野车及油桶,在唐河县“李乐”处购买散装汽油存放车中,将车停放在南阳市宛城区新夹道133号家门口再通过微信联系买家,使用电动车将散装汽油送至买家处,共计获利约五万元。2021年9月3日,张学强在南阳市卧龙区租赁民宅中,被查获其从陌生人处购买的散装汽油10.325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学强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汽油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归案后,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公诉机关提交了1.被告人张学强的供述;2.证人张某、王某、杨某等人证言;3.罚没油证明;4.现场照片及指认照片;5.查获经过、身份证明等。
被告人张学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量刑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庭审中亦无异议。
经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1年9月14日,被告人张学强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学强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汽油储存、经营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归案后,被告人张学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为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学强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4日起至2022年3月13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10.325吨汽油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谢文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寻